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符合对象是如何确定的?

发布日期:2022- 12- 30 14: 50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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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我省户籍的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一般应在 193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 49 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符合条件人员需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申请,提供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子女死亡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由村(居)、镇(街)、市三级审核通过,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特别扶助金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990元,独生子女伤残的家庭特别扶助金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8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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