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对象是如何确定的?

发布日期:2022- 12- 30 14: 36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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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日以后由本省行政领域内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退休职工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退休证、退休待遇核定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有效证明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申请,由村(居)、镇(街)、市三级审核通过,可享受自退休后每人每月领取不少于100 元的奖励扶助,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按照属地原则予以保障。2022年11月1日以前从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职工,仍然执行以前的政策,即退休时由退休单位负责发放一次性独生子女补贴,发放标准参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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