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1日以后由本省行政领域内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退休职工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退休证、退休待遇核定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有效证明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申请,由村(居)、镇(街)、市三级审核通过,可享受自退休后每人每月领取不少于100 元的奖励扶助,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按照属地原则予以保障。2022年11月1日以前从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职工,仍然执行以前的政策,即退休时由退休单位负责发放一次性独生子女补贴,发放标准参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