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 12- 30 14: 33 浏览量:
根据《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重点管理区的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束不长于一点五米的犬绳(链)牵领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违反上述规定的,根据第二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