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燃放烟花爆竹龙口市有什么规定?

发布日期:2022- 12- 30 14: 13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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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2021年12月18日,市政府根据该条例有关规定,发布了《关于划定烟花爆竹禁放区的公告》,就我市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具体范围进行了公告。

(一)我市禁放区的具体范围:

根据《龙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烟花爆竹禁放区的公告》,我市烟花爆竹禁放区具体范围为:东城区:东起凤凰山路、西至威龙大道,南起石黄线(含石黄线以南的南山行政管辖区)、北至环城北路(黄县大道);西城区:东起疏港铁路、西至海边,南起河抱河、北至海边。时间:自2022年3月1日起。

另外,《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 禁止燃放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一般管理区内,禁止在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党政机关、医疗机构、民政服务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

(二)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地下管道、窨井、建筑施工工地;

(三)民用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四)车站、码头、飞机场、宾馆、酒店、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五)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大型仓库、停车场;

(七)景区、林地、绿地;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有关单位可以在前款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或者场所,设置警示标志,并做好防护工作。

(二)在禁放区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如何处罚?

  根据《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对在禁放区范围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五百元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公安机关采取了哪些工作措施?

公安机关将继续强化巡查频率,加大执法查处力度。对各类非法运输、销售、存储、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加大惩戒力度。一是严格依法查处。对查获的违规销售、储存、运输(携带)以及违规燃放行为,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程度,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作出处理。对违法燃放且不听劝阻的人员,依法查证并给予行政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予以曝光。二是突出典型案例曝光。对发现的非法销售、储存、运输(携带)、燃放等行为,公安机关在依法处罚的基础上,挑选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联合新闻单位予以曝光。三是拓宽举报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监督或者通过12345、110电话和政务服务平台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公安机关将及时受理烟花爆竹违法违规线索,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线索,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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