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681004274682P/2022-06967 | 成文日期: | 2022-11-17 |
发布机构: |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龙口分局 | 组配分类: | 文字解读 |
【文字解读】烟台市生态环境局龙口分局 龙口市人民法院关于建立“企业环保法律服务日”制度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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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和出台目的: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企业环保法律服务日”制度的通知》(鲁环办〔2021〕230号)和《烟台市生态环境局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企业环保法律服务日”制度的通知》(烟环发106号)要求,为更好地开展法治为民办实事活动,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生态环境法律问题,更好地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烟台市生态环境局龙口分局和龙口市人民法院结合龙口市实际情况,建立了“企业环保法律服务日”制度。 二、主要内容: (一)接待对象: 全市各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代表。 (二)接待人员: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龙口分局法制宣教科及有关业务科室(单位)负责同志,法律顾问和有关行业专家。 龙口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同志,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库成员。 (三)接待时间: 每月第四个周的周四下午14:30—17:00。(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 (四)接待地点: 单月,行政中心227室(地点:龙口市港城大道1001号)。 双月,龙口市人民法院信访接待室(地点:龙口市港城大道701号)。 (五)接待事项: 一是企业生产经营中需要帮助解决的生态环境法律问题; 二是生态环境部门法定职责范围可以提供咨询的法律相关事项,但不包括信访、投诉问题以及之前市生态环境局已明确予以解答的重复事项; 三是人民法院审理生态环境案件的裁判规则及环境污染案件相关司法解释解读。 (六)预约流程: 为提高接待质量,申请企业需预约登记,将相关问题需求或咨询事项实名填入企业环保法律服务日预约登记表(见附件),盖章后发送至邮箱lkshbjbgs@yt.shandong.cn。原则上每个接待日接待企业不超过10家,每个企业来访人数不超过3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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