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6810042748269/2021-25092 | 成文日期: | 2021-08-17 |
发布机构: | 龙口市政府办公室 | 组配分类: | 文字解读 |
【文字解读】《龙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口市耕地开垦费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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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背景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6号)要求,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发《关于制定耕地开垦费标准的通知》,要求各区市自然资源部门综合考虑占用耕地质量状况、新增耕地成本、资源保护补偿及管护费用等因素,制定本区市差别化的耕地开垦费标准,上报市局统一备案。 二、工作要求、目标、任务 工作要求: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含可调整地类)的,必须补充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工作目标:规范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确保全市耕地占补平衡。 工作任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核定占用耕地数量,并负责征收耕地开垦费,按规定上缴市财政专户,由市财政纳入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开发整理新的耕地或异地购买补充耕地指标。 三、决策依据 2020年12月4日,龙口市购买东营市河口区耕地占补指标2000亩,价格10.6万元/亩,以此为依据确定龙口市耕地开垦费标准提高至每亩10.6万元,并根据耕地开垦的难易程度和异地购买补充耕地指标等情况适当调整。 四、文件执行范围 在龙口市域范围内,通过农转用、土地征收手续使用土地涉及占用耕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耕地开垦费。 五、重要举措 耕地后备资源日趋减少,开垦耕地成本越来越高,为确保18亿亩耕地保有量不减少,提高耕地开垦费标准是鼓励各类建设尽量占用劣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的重要举措。 六、新旧政策对比 原《关于规范耕地开垦费征收的通知》(龙国土资字〔2016〕52号)规定耕地开垦费标准4.5万元/亩,现调整为10.6万元/亩,标准有较大幅度提高。 七、有关政策扶持或优惠 依据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的规定,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耕地开垦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耕地开垦费。 八、文件实施时限 自2021年9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30日。 联系单位:龙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人:颜秉军 联系电话:0535-8544710 |
- 龙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口市耕地开垦费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