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81004274973T/2022-05689 发布机构: 龙口市发展和改革局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1-08-17 发布日期: 2021-08-17
有效性: 关键词: “收费标准”“幼儿园”“通知”
标题: 关于公布我市幼儿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号: 龙发改〔2021〕4号 统一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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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我市幼儿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公布我市幼儿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龙发改〔2021〕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1222号)和《山东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幼儿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教费标准

差额财政拨款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最高为:省级示范幼儿园620元/生·月,省级一类幼儿园558元/生·月,省级二类幼儿园465元/生·月,省级三类幼儿园372元/生·月。

无财政拨款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最高为:省级示范园672元/生·月,省级一类幼儿园604元/生·月,省级二类幼儿园504元/生·月,省级三类幼儿园403元/生·月。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仍按原收费政策执行,其它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参照执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它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因办学成本和建设发展状况变化,需要重新调整保教费标准的,按照相关规定向市教体局、市发改局报批。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退费政策及收费行为规范等事项按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教育局《转发<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烟发改价格〔2020〕10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报销政策

幼儿保教费报销,按《关于职工子女保教费报销细则》(详见附件)规定执行。

四、执行期限

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8月31日止。

 

附件:关于职工子女保教费报销细则

 

龙口市发展和改革局    龙口市财政局    龙口市教育和体育局

2021年8月17日

 

附件

 

关于职工子女保教费报销细则

 

一、职工计划内生育子女及依法收养子女上幼儿园缴纳的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按本细则规定予以报销。父母停薪留职、辞退和计划外生育子女,一切费用自理,单位不予报销。

二、职工子女幼儿园保教费,由父母双方凭幼儿园开具的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或由税务机关出具的正式发票,按月或按学期到所在单位报销。具体报销办法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父母双方均在本地工作,子女在本地入园的,保教费由父母双方所在单位各报销35%。

(二)父母一方在本地工作,另一方在外地工作的(含在外地的现役军人、公费出国的留学生),子女在本地入园的,费用由在本地工作的一方所在单位报销70%。

(三)父母一方在本地工作,另一方在外地工作的(含在外地的现役军人、公费出国的留学生),子女在外地入园的,本地单位不予报销。

(四)父母一方为在职职工,另一方无工作单位,子女在本地入园的,费用由在职一方的单位报销70%。

(五)丧偶或者离婚的,其子女入园费用由抚养方所在单位报销70%。

三、在民办幼儿园入园的,保教费报销金额最高不能超过同类别无财政拨款公办幼儿园报销标准。

四、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由幼儿家长负担。

五、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所需经费,在“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科目中列支。

六、中央、省、烟台市驻龙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七、驻龙各企业,可根据本单位实际,自行确定报销标准或参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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