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81004275220U/2021-29887 发布机构: 龙口市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 体裁分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1-06-03 发布日期: 2021-06-03
有效性: 关键词: “政府采购”“中小企业”“通知”
标题: 龙口市财政局 龙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龙财采〔2021〕12号 统一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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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市财政局 龙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口市财政局 龙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财采〔 2021〕12号


各镇(街、区),市直各部门、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烟台市财政局 烟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烟财采〔2021〕17号),优化我市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情况提出以下建议,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细化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对于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 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因特殊情况未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请采购人及其主管预算单位严格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规定说明原因,并保存至采购档案中以备后查。对于未预留中小企业份额且未说明原因进行备案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落实政府采购项目价格评审优惠方法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 (工程项目为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釆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3%(工程项目为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因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不执行上述扣除的,请采购人及其主管预算单位说明原因并加盖公章,并保存至采购档案中以备后查。

三、 规范确定釆购标的所属行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如采购项目涉及多个采购标的,采购人应合理确定项目属性,并在采购文件中逐一明确各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供应商应根据采购文件明确的行业所对应的划分标准,判断是否属于中小企业,并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

四、 推动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担保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把宣传推介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列入政府釆购业务流程,在公告采购信息、采购文件及发出中标或者成交通知书等环节主动告知供应商关于政府采购金融服务的相关信息,确保信息传达到位。

五、 其他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其它未尽事宜严格执行龙口市财政局、龙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转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 知》的通知(龙财采〔 2021〕8号)。

本通知内容与我市其他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龙口市财政局    龙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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