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编号: 龙口市十八届人大五次会议 编号: 60
承办单位: 龙口市卫生健康局 发文日期:

关于“独生子女家庭奖扶未落实到位、存在不稳定因素”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1- 06- 14 14: 33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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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德成、王树来、孙耿加、王国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独生子女家庭奖扶未落实到位、存在不稳定因素”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6年1月22日公布施行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奖励或者扶助: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

2016年3月,烟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烟台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奖励扶助政策的通知》中对“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做出了明确界定,是指城镇居民中在机关、事业组织及企业办理退休以外的其他独生子女父母。根据上述规定,我市2016年5月出台《龙口市“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及发放办法》,《办法》中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1.“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中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2.年满60周岁。原市属企业在市人社部门挂档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2016年1月22日前办理退休人员(含在其他劳动事务代理机构挂档退休的)没有领取一次性养老补助的以及2016年1月22日(含22日)以后办理退休的,均按照“城镇其他居民”政策落实。已领取一次性养老补助或已享受农村奖扶政策的,不再重复发放。

因此,目前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退休的,应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龙口市卫生健康局

                                   2021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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