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81MB2831027J/2021-29883 发布机构: 龙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1-05-20 发布日期: 2021-05-20
有效性: 关键词: “分级分类”“通知”“行政执法”
标题: 龙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龙口市综合行政执法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龙执字〔2021〕28号 统一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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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龙口市综合行政执法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龙口市综合行政执法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龙执字〔2021〕28号


局机关、各执法所:

现将《龙口市综合行政执法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龙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5月20日


龙口市综合行政执法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打造精致城市,建设以信用为核心的城市管理体系,深化我市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及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领域法律法规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营者和相关自然人等城市管理行政相对人(以下简称“行政相对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管理领域信用管理,是指通过信用积分、星级评价、“红黑”名单管理,对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修复、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第四条  城市管理领域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五条  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和通报机制,行政相对人在城市管理领域的信用信息和评价结果,可通过市社会信用管理系统推送到其单位、居住的社区村居,并视情节分类推送到“信用龙口”“信用山东”“信用中国”。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六条  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信息采集是指城市管理部门对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收集。

第七条  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监督检查信息、违法违规信息、承担社会义务的信息以及档案信息等。

第八条  基本信息包括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资质资格等信息。基本信息采集实行区域负责制,由市社会信用中心提供。

第九条  监督检查信息包括对行政相对人的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跟踪检查等结论信息,由执法人员负责采集。

第十条  违法违规信息包括因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和行政执行的信息,以及违法违规情节轻微被责令整改的信息,由执法人员负责采集。

第十一条  承担社会义务的信息包括行政相对人积极承担城市管理方面的义务、积极参加城市管理方面活动等信息,由行政相对人主动申报或由执法人员提报。

第十二条  档案信息是指不参与城市管理领域信用评价的历史信息,由市社会信用管理系统自动生成。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信息实时采集、应采尽采,确保信用信息的完整性。


第三章  信用积分和星级评价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领域信用评价采取信用积分和星级评价方式实施。

第十五条  行政相对人的初始信用分为100分,星级根据信用积分由高到低分为五星、四星、三星、二星、一星、零星(以空星表示)六个等级:

1.积分在110(含)分以上为五星级守信模范单位(商户);

2.积分在105(含)分到109(含)分为四星级守信示范单位(商户);

3.积分在96(含)分到104( 含)分为三星级守信单位(商户);

4.积分在70(含)分到95(含)分为二星级轻微失信单位(商户);

5.积分在50(含)分到69(含)分为一星级较重失信单位(商户);

6.积分在49(含)分以下的及列入城市管理领域“黑名单”的为零星级严重失信单位(商户);

第十六条  行政相对人的信用积分采取加分和减分方式,由基础分+加分-减分得出。

第十七条  行政相对人首次有附表一所列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微被责令整改的,作为失信信息减信用分2分。

第十八条  行政相对人首次有附表二所列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微被责令整改的,作为失信信息减信用分4分。

第十九条  行政相对人因实施城市管理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整改后,再次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或虽为首次实施违法违规行为但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按照《龙口市社会成员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相关评价指标扣减信用分,标准见附表三。

第二十条  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为守信信息每次加信用分2分:

1.参与城市管理宣传教育、活动创建等表现突出的;

2.积极帮助执法人员劝阻违法违规行为并取得整改效果的;

3.实施其它有助于城市管理活动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为守信信息每次加信用分4分:

1.配合城市管理领域执法,且提供的视频、录音、照片等资料能作为证据应用于有关案件查处的;

2.在城市管理领域相关法律文书上作为见证人签字的;

3.在城市管理领域有其他突出表现的。

第二十二条  信用信息评价的有效期参照《龙口市社会成员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理部门对行政相对人的信用星级评价,根据信用积分实行动态调整。年度星级以每年12月31日的信用积分来确定。


第四章  “红黑名单”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市管理领域“红名单”是指行政相对人积极参与、支持、配合城市管理工作,年内未被行政处罚且年度星级为五星级守信模范单位(商户)的。

第二十五条  城市管理领域“黑名单”是指信用积分为0分,或有下列城市管理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信息:

1.在一个信用记录周期内,受到2次(含)以上行政处罚的;

2.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被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3.违法建设拒不拆除,由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

4.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被强制拆除的;

5.非法张贴或喷涂小广告的数量达到30(不含)张以上的;

6.出版、制作、发行、放映、出售含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内容的音像制品、出版物的;

7.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8.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执法人员履行职务的;

9.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不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提供的材料及影像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以及转移、隐匿相关证据的。

第二十六条  因第二十五条严重失信行为列入“黑名单”的,信用分数降至0分。“黑名单”信用评价信息保留两年,本年度列入“黑名单”如未修复的,下年度继续列入“黑名单”。


第五章  信用告知和信用修复


第二十七条  城市管理领域形成的信用信息,包括加分信息、减分信息、“红黑名单”信息,城市管理部门均要以书面的方式告知行政相对人。

第二十八条  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对存在失信行为的行政相对人通过信用加分及参加城市管理志愿活动等方式修复。

第二十九条  建立信用救济机制,对列入城市管理领域“黑名单”的,行政相对人在其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改正后,经书面申请、作出信用承诺,并参加城市管理志愿服务活动的,信用可修复为扣减信用分50分。

第三十条  行政相对人对其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城市管理部门要将调查核实的结论书面告知行政相对人。


第六章  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三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行政相对人实施分类管理。

第三十二条  对年度确定为城市管理领域四星级的行政相对人,在市社会信用管理系统增加信用分5分(不作为星级评价积分),并享受以下激励措施:

1.城市管理领域评先选优同等条件下优先;

2.城市管理领域的采购、工程招投标等同等条件下优先;

3.办理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审批事项时享受绿色通道便利;

4.允许使用星级评价结果进行形象宣传;

5.减少日常管理检查次数。

第三十三条  对年度确定为城市管理领域五星级(红名单)的行政相对人,在市社会信用管理系统增加信用分10分(不作为星级评价积分),并享受以下激励措施:

1.享受四星级行政相对人可享受的激励措施;

2.通过“信用龙口”网展示相关信息推介良好形象;

3.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推介良好形象;

4.允许使用城市管理领域红名单的评定结果进行形象宣传。

第三十四条  对年度确定为城市管理领域一星级、二星级的行政相对人,城市管理部门将适时进行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采取增加监督检查、信用提醒、信用约谈等方式,督促其守法诚信从业,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提供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激励措施。

第三十五条  对年度确定为城市管理领域零星级的行政相对人,将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加大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2.取消参加本年度城市管理领域的各项评先选优资格;

3.办理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许可事项时,从严审查;

4.一年内不得享受城市管理领域各项优惠政策措施。

第三十六条  对确定为城市管理领域“黑名单”的行政相对人,除采取第三十五条惩戒措施还将实施以下信用约束惩戒措施:

1.提报市社会信用管理系统记入行政相对人信用档案,并通过新闻发布会、“信用龙口” “信用山东”“信用中国”公开其违法违规行为;

2.信用等级降至C级,其中违法建设拒不拆除,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或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降至D级;

3.通过市级联合惩戒平台实施联合惩戒,在金融信贷、项目审批、评先选优、项目申报等方面予以限制。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龙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 6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1.城市管理领域轻微失信行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一).docx

              2.城市管理领域轻微失信行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二).docx

              3.受到行政处罚及行政执行的个人、社会法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docx

解读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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