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81004274682P/2021-29869 发布机构: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龙口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_环境保护_其他 体裁分类: 办法
成文日期: 2021-03-16 发布日期: 2021-03-16
有效性: 关键词: “第三方社会检测服务机构” “在线运营维护” “监督管理”
标题: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龙口分局关于强化第三方社会检测服务机构和在线运营维护机构监督管理的办法(试行)
文号: 龙环字〔2021〕15号 统一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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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生态环境局龙口分局关于强化第三方社会检测服务机构和在线运营维护机构监督管理的办法(试行)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龙口分局关于强化第三方社会检测服务机构和在线运营维护机构监督管理的办法(试行)
龙环字〔2021〕15号


为加强对第三方社会检测服务机构和在线运维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整治弄虚作假等问题,提升企业的环保工作水平,改善全市生态环境质量,制定本办法。

一、 建立备案管理制度

1、凡在龙口区域内从事生态环境检测业务、在线环境监控系统运维等工作的,需到烟台市生态环境局龙口分局备案。

2、第三方检测机构在每次开展受委托的监督性监测和企业委托的自行监测业务时,需将检测时间、地点、项目等提前告知龙口环境监控中心。

3、第三方检测机构做好监测数据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

二、建立行业行为规范

1、在线监测设备运维机构,要严格执行相关在线监控设备运维技术规范,完善质量控制体系;保障设备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准确性,不得随意篡改数据,严禁弄虚作假。

2、第三方社会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和生态环境监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符合生态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杜绝一切环境检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一旦发现有随意篡改数据,弄虚作假,漏报瞒报等情况发生,我局将取消该机构备案资格,并通报给全市购买服务的企业,同时向有关部门移交其违法事实,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3、社会检测机构在开展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活动中,发现环境质量或污染源排放情况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排放标准要求的,应当主动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4、社会检测机构和人员应严格遵守委托合同约定,以及国家有关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发布检测数据和信息。其他机构或个人确需使用有关检测数据和信息,必须向委托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其同意后方可引用。

5、第三方社会检测服务机构和在线运维机构不得冒用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的名义到企业从事与所委托业务无关的活动,一经发现,取消其备案资格。

6、各排污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的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进行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并其对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和检测结果负主体责任。对于授意第三方检测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造假行为,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该企业予以相应的严厉处罚。同时取消该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其备案资格,有关部门报告其违法事实。

三、建立约谈通报制度

1、生态环境部门不定期对检测报告的原始记录进行抽查,抽查情况采取适当形式公开,涉嫌违法违规的依法查处。

2、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生态环境部门将公开约谈相关检测机构、运维单位和企业。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龙口分局

2021年3月16日



解读文件
政策咨询途径
  • 电话咨询:
    可以拨打烟台市龙口环境监控中心电话0535—8517942进行咨询。
  • 现场咨询:
    可以到龙口市环城北路503号四楼烟台市龙口环境监控中心现场咨询
  • 线上咨询:可以点击“我要问”进行线上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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