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81004274690J/2021-29889 发布机构: 龙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主题分类: 政府组成部门 体裁分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1-03-11 发布日期: 2021-03-11
有效性: 关键词: “农民工”“通知”“实施办法”
标题: 关于印发《龙口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 龙建字〔2021〕20号 统一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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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口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龙口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龙建字〔2021〕20号


各开发建设、施工单位:

现将《龙口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认真贯彻执行。

 

龙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1年3月11日

 

龙口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我市经济发展稳定大局,按照国务院《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条例》和《龙口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治理建筑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龙办发〔2016〕3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民工工资拖欠信访投诉案件,是指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的农民工本人及其利益关联人到各级信访和政府主管部门及其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来信、来访、来电等行为和通过各类网络媒体、投诉平台以及12345政府热线等渠道反映被拖欠工资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龙口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的开发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和专业分包企业。建设项目是指在建、完工以及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四条  满足下列条件,按照合同造价1%正常比例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在办理施工手续时,前一个年度周期内建设开发单位、施工总承包及专业分包企业均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信访投诉案件,对出现的上访投诉苗头和隐患能够及时妥善进行处置;

(二)属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开发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主管部门年度考核得分均在85分以上;

(三)首次承接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开发单位、施工总承包和专业分包企业。

第五条  满足下列条件,在新项目办理中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分别按合同造价0.8%缴存。

(一)连续两年未出现各类农民工工资拖欠信访投诉案件;

(二)建设开发单位实行工程款与人工费分帐管理,能够将人工费按月足额拨付至建设项目工资专用账户;

(三)施工企业按月足额将工资打卡支付给工人;

(四)属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开发单位和施工企业主管部门年度考核得分均在90分以上。

第六条  满足第五条(二)、(三)、(四)款且连续三年未出现各类农民工工资拖欠信访投诉案件的,所涉及的建设开发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新项目办理中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分别按照合同造价0.5%缴存。

第七条  满足第五条(二)、(三)、(四)款且连续五年未出现各类农民工工资拖欠信访投诉案件的,在新项目办理中,所涉及的开发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分别按照合同造价1.5%缴存或补缴。

(一)年内发生1起烟台市级农民工工资拖欠个体信访投诉案件的;

(二)年内发生3起龙口市级农民工工资拖欠个体信访投诉案件的;

(三)年内发生2起龙口市级农民工工资拖欠3人以上群体信访投诉案件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分别按照合同造价2%缴存或补缴。

(一)年内发生1起省级农民工工资拖欠信访投诉案件的;

(二)年内发生2起烟台市级农民工工资拖欠个体信访投诉案件的;

(三)年内发生1起3人以上烟台市级农民工工资拖欠群体信访投诉案件的;

(四)年内发生4起龙口市级农民工工资拖欠个体信访投诉案件的;

(五)年内发生3起3人以上龙口市级农民工工资拖欠群体信访投诉案件的;

(六)年内在市政府周边聚集或在公共场所打横幅等过激行为讨要工资案件的;

(七)年内发生通过自媒体或者其它公共网站等发表不实言论,给政府施压等行为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提高至合同造价2%的基础上,按3%-10%储备该项目应急周转金,缴存至工资专用账户。

(一)施工总承包或专业分包企业未及时与农民工签订劳务用工合同的;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有超过3个月未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三)年内发生1起国家级农民工工资拖欠信访投诉案件的;

(四)年内发生2起省级农民工工资拖欠信访投诉案件的;

(五)年内发生3起烟台市级农民工工资拖欠个体信访投诉案件的;

(六)年内发生2起3人以上烟台市级农民工工资拖欠群体信访投诉案件的;

(七)年内发生5起龙口市级农民工工资拖欠个体信访投诉案件的;

(八)年内发生4起3人以上龙口市级农民工工资拖欠群体信访投诉案件;

(九)建设开发单位、施工总承包或专业分包企业对欠薪案件不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在规定时间未结案或造成重复信访投诉的;

(十)建设开发企业、施工总承包或专业分包企业仍启用各级主管部门公布的信访案件涉及失信人员的;

(十一)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发生10人以上群体性聚集上访或其他过激行为等社会性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提高农民工保证金比例情形的,所涉及建设开发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新项目办理建设手续时,分别按照合同造价的相应比例缴存农民工保证金,不得以承诺或其他方式容缺办理手续,必须一次性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十二条  跨年度项目在新年度春季复工时,建设开发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需将农民工保证金分别按照相应比例补齐后,方可申请开复工。

第十三条  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相关责任单位无法立即支付的,人社或住建部门责令动用该项目保证金,用于支付所拖欠的工资;凡动用保证金的,由责任单位自动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全额补足,未按照要求补足的项目不得复工或办理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龙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3月1日起执行。


解读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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