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81004274930D/2021-29877 发布机构: 龙口市教育和体育局 龙口市公安局 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龙口市税务局 龙口市金融服务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龙口市支行
主题分类: 教育 体裁分类: 其他
成文日期: 2021-12-01 发布日期: 2021-12-01
有效性: 关键词: “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标题: 龙口市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文号: 龙教字〔2021〕116号 统一登记号
字号:
龙口市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龙口市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龙教字〔2021〕116号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有效防范校外培训机构“退费难”“卷钱跑路”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教监管函〔2021〕2号),山东省《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意见》(鲁教组发〔2021〕1号)和山东省教育厅等8部门《山东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鲁教财字〔2021〕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依法审批登记,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面向中小学生开展非学历文化教育的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是指校外培训机构预先收取的学员培训服务费用。

第三条 学科类和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全额纳入监管范围,包括本细则发布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训服务的预收费资金。

第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应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

第五条 为方便资金监管,选定相关银行作为校外培训机构的资金托管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托管银行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校外培训机构与选定符合条件的银行签订《培训机构资金托管合作协议》,在选定的托管银行开设唯一的培训费专用存款账户(即资金监管账户)。新批复的培训机构应在基本账户设立后7天之内到选定的托管银行开设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前设立的培训机构应在本细则正式实施后的15天内完成资金监管账户的开设。

第六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在托管银行的资金监管账户内预存“风险保证金”5万元,此“风险保证金”存入监管账户后即被冻结,不具备对外支付结算功能,主要是用于校外培训机构出现经济纠纷或不能正常办学时,教育行政部门启动应急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调查和风险评估,调查属实后,通知资金监管的托管银行动用“风险保证金”解决经济纠纷或其他费用问题,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处理完毕后,相关培训机构需在15天内补足补齐其在监管账户内的“风险保证金”,保证账户最低余额不得低于5万元。

校外培训机构申请终止办学后,应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托管银行提出资金监管帐户的销户申请,托管银行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将监管账户内的“风险保证金”解冻;培训机构合并、分立、变更举办者等情况的,要与托管银行重新签订《培训机构资金托管合作协议》。

第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将预收费资金与其自有资金分账管理。校外培训预收费也必须全部进入资金监管专用账户(预收费可以用于消课后的支付结算,不同于账户的“风险保证金”),所有预收费需通过托管银行提供的平台由学生或家长在线缴存,原则上不得通过微信、现金等方式收取预收费。如以微信、现金等形式收取的应于当日至迟次日全部归集至专用账户,做到全部预收费“应托管、尽托管”。对于本细则发布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训服务的预收费资金,应于本细则施行后7个工作日内全部划转至专用账户。

专用账户中的预收费资金拨付须与授课进度同步、同比例,实行“消拨同步”。校外培训机构授课完成并经学员确认同意,托管银行应于当日至迟次日将相应资金拨付至校外培训机构结算账户,学员超过15个工作日未确认的,托管银行视为确认同意,于第16个工作日拨付资金。鼓励利用信息技术实施“一课一消”模式。

第八条 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规定时长的费用。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超过3个月,收费时间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按课时收费的,不得超过60课时,续费的不得早于剩余20课时。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只能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变相超过3个月。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员索票。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以举办者或其他名义开具收付款凭证,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付款凭证。

第九条 校外培训机构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应提前一个月告知学员,并全额退还剩余费用。学员申请退费的,校外培训机构应按培训合同的退费约定立即启动退费程序,及时完成退费。学员在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在5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学员在课程开始后提出退费的,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费用,其余费用应在15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且不违反上述退费原则的除外。

第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校外培训机构收取的培训费用不定期进行研判,如发现违规收取培训费或未足额将培训费用缴入资金监管账户的,将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通知其资金托管银行暂停拨付其帐户内的资金;涉嫌违法的将举报到公安部门进行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费收缴情况纳入“黑白名单”管理、年审年检、“双随机一公开”和教育督导检查的重要内容,确保教育培训服务交易安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第十一条 托管预收费资金的银行需要达到本细则规定的预收费资金托管要求,能够严格履行托管协议,具备同时为教育行政部门、校外培训机构、家长和学员等提供即时信息交互的技术条件。托管银行不得侵占、挪用预收费资金,不得因提供托管服务而额外收取培训机构、学员费用。在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过程中,托管银行应对收集的学员及家长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如托管银行违反了以上要求,教育行政部门有权暂停或取消其资金监管资格。

第十二条 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的作用,教育行政部门做好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运营和预收费日常监管,强化风险排查和源头化解;地方金融监管、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银行等机构配合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做好预收费托管、风险保证金托管、培训领域贷款业务合规管理工作,相关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及协议约定办理;税务部门负责对校外培训机构纳税情况进行监管,对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肃查处违反价格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涉校外培训机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三条 对拒绝接受预收费托管的校外培训机构列入“黑名单”,年检不合格,协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龙口市教育和体育局  龙口市公安局  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龙口市税务局  龙口市金融服务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龙口市支行
2021年12月1日  


解读文件
政策咨询途径
  • 电话咨询:
    可以拨打龙口市教育和体育局电话0535-2600730进行咨询
  • 现场咨询:
    可以到龙口市实验路13号龙口市教育和体育局206室进行咨询
  • 线上咨询:可以点击“我要问”进行线上咨询。
  •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