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市统计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1- 11- 19 11: 35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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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9号)及有关文件精神,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结合本局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深化统计行政执法改革,着力推进统计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提高执法效能,推动形成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按照依法规范、执法为民、务实高效、改革创新、统筹协调的原则,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统计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社会满意度不断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将执法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便于群众办事。

1、强化事前公开。统筹公开本机关权责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一次办好”事项清单、服务指南和执法流程图以及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信息,并进行动态调整。

2、规范事中公示。统计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要按照执法程序,依法制作并主动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执法等法定义务。

3、加强事后公开。按时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检查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示执法决定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决定信息要在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按要求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执法信息统计数据报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文字、音像记录等方式,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全面、系统、规范记录,制作行政执法案卷,并归档保存,实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规范文字记录。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和《山东省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等文件要求,规范制作使用统计行政执法文书,对统计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进行文字记录,保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效果。

2、规范音像记录。结合统计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编制记录清单明确行政执法工作中应当进行音像记录的事项,明确应当进行音像记录的执法环节、记录方式以及应当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行政执法机关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3、加强记录归档和结果运用。要加强对执法案卷的制作、使用、管理和归档保存,确保所有执法行为有据可查。要加强对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统计分析。通过对统计执法信息记录的统计分析,及时发现统计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统计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统计行政执法机关在重大执法决定作出前要进行法制审核,确保执法决定合法有效,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明确审核机构和人员。局法规科是本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主体,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法制审核人员,使法制审核人员的配置与形势任务相适应,原则上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在法制审核中的重要作用。

2、明确审核范围和内容。科学界定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编制本部门、本系统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明确审核内容,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执法案卷材料是否齐备、制作是否规范等进行全面审核。

3、明确审核程序和责任。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机构应当将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提交本机关法制机构审核。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未通过的,应当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双方对审核意见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法制审核机构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需要经过集体讨论的,应当先进行法制审核。法制审核的时间计入行政执法办理时限,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保障。充分认识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重要意义,部门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对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做好“三项制度”组织实施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标准、结果有考核。加强对本系统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本系统本单位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结合本单位执法实际,将执法装备需求报本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二)做好宣传学习。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利用专题会、业务会等形式加强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学习宣传,全方位宣传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重要意义,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营造良好的氛围。

(三)加强队伍建设。加强统计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对统计执法人员实行信息化、动态化管理,每年定期组织培训,着力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执法素养,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统计行政执法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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