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681004274930D/2021-28169 | 成文日期: | 2021-11-18 |
发布机构: | 龙口市教育和体育局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龙口市教育和体育局关于印发《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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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教字[2021]109号 各学校、幼儿园,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教育部《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 年修订)》(教师【2018】18号)、《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8】19号)、《烟台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烟台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烟教发【2014】20 号 )、《龙口市2021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龙发[2021]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龙口市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试行)》(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召开专题会议传达通知要求,认真学习《清单》内容,同时组织全体教职工对照《清单》开展自查自纠。下步,市局将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并加大专项督查力度,对查实存在《清单》所列言行的教师,将依法依纪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同时纳入教职工信用管理和学校年度考核。 龙口市教育和体育局 2021年11月17日 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试行) 一、坚定政治方向方面 1.在教育教学、保教等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不重视思想道德建设,无故不参加政治理论学习活动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自觉爱国守法方面 3.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集体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4.不到指定的场所和未按照规定的逐级信访程序到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或组织提出诉求;采取蓄意的、过激的、相关法律明确限制或禁止的方式,以集访、闹访、缠访、越级等形态出现的影响党政机关办公秩序、损害社会公共秩序、影响教育及教师形象的行为。 三、传播优秀文化方面 5.参与邪教活动,宣扬邪教思想,进行邪教宣传。 6.通过课堂、保教活动、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潜心教书育人方面 7.未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在学校组织宗教活动;利用工作之便传教或组织学生到宗教场所参加宗教活动。 8.未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未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违反“五项管理”、“双减政策”等国家明确规定的从教行为。 9.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10.不履行或消极履行教师职责,影响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拒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或给学校工作造成影响、损失;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校和师生(幼儿)利益。 11.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空岗、未经批准找人替班;无故迟到、早退或旷工,对学校交办的工作任务推诿塞责;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或在工作时间从事炒股、经营微商、玩游戏等明令禁止的与工作无关事务。 12.幼儿园教师采用学校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组织有碍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五、关心爱护学生方面 13.对学生(幼儿)缺乏爱心,说话不文明,言谈举止不当,不能为人师表。 14.讽刺、挖苦、虐待、伤害学生(幼儿)、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幼儿);其他造成学生(幼儿)身心伤害或造成社会影响的行为。 六、加强安全防范方面 15.在教育教学、保教等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未履行保护学生(幼儿)人身安全职责;不顾学生(幼儿)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16.因玩忽职守,造成学校师生(幼儿)安全事故。 七、坚持言行雅正方面 17.诋毁、侮辱、谩骂、殴打他人,影响教育形象和社会和谐。 18.参加封建迷信、赌博、非法博彩和非法集资等活动。 19.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或对学生(幼儿)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20.工作期间饮酒、酒后上岗、酒后驾车,在公共场所不文明饮酒、酗酒等。 八、秉持公平诚信方面 21.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幼儿)。 22.在教学、考勤、请假、招生、考试、推优、考核评价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教育科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背程序规定等不正当或违纪违规行为。 23.存在借贷、赊购不能按期偿还、被法院强制执行等失信及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24.其他有违《龙口市教育系统信用体系建设方案》(龙教字〔2021〕93号)、《龙口市教育和体育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教师队伍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龙教办〔2021〕32号)的失信及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九、坚守廉洁自律方面 25.索要、收受学生(幼儿)及家长财物或组织、参加由学生(幼儿)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幼儿)推销幼儿读物、图书报刊、教辅材料、作业本、社会保险等利用学生(幼儿)、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26.组织学生(幼儿)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等活动,或泄露学生(幼儿)与家长的信息。 十、规范从教行为方面 27.组织、参与有偿家教或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或在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 28.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 29.利用教师身份或班主任等岗位、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方面 30.其他有损教育及教师形象的行为或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本清单由龙口市教育和体育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