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81334686073G/2021-29871 发布机构: 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_安全生产监管,市场监管_安全生产监管_其他,工商 体裁分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1-10-08 发布日期: 2021-10-08
有效性: 关键词: “市场监管”“ 证照分离”“深化改革”
标题: 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龙市监〔2021〕33号 统一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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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龙口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龙市监〔2021〕33号


各科室、稽查队、基层所:

现将《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8日


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21〕11号)要求,结合市场监管领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目标

在市场监管领域范围内严格按照《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和《山东省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版)》(以下简称“三张清单”)规定的改革方式、改革举措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实施。全面分类落实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优化审批服务三种方式,统筹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在更大范围和更多行业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破解“准入不准营”难题,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二、主要内容

1.直接取消审批1项。对直接取消审批的“广告发布登记”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企业(包含个体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不得变相保留审批,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件,也不得将取消的审批事项及证件作为办理其他政务服务事项的前提条件。

2.审批改为备案1项。对审批改为备案的“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改革事项,对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企业,取消食品经营许可,改为备案管理。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纳入“多证合一”范围,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备案手续。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确需事前备案的,审批部门要推行网上备案方式,备案即准入;现场提交备案材料的,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推送的信息依法实施有效监管,对未备案或备案信息不实的企业,要明确监管规则,依法调查处理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3.优化审批服务5项。对优化审批服务的“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审批”、“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药品零售企业许可”、“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等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除“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审批”和“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2项因划转至龙口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外,其他3项要采取精简材料、简化流程、压减时限、取消限量等措施进一步提升审批效率,切实方便企业办事,推行“一链办理”“一业一证”“双全双百”“事项联办”“一件事一次办”,强力推进“极简审批”。要积极回应企业关切,探索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办事效率的创新举措。要大力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和“互联网+政务服务”,制定并公布简明易懂的办事指南,深入推进“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推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流程“一网通办”、异地办、手机办。

三、强化改革配套措施

(一)加强登记注册环节“双告知”。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时,登记机关要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一要求,推进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按照《经营范围登记规范表述目录(试行)》明确的经营范围条目和“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的对应关系,一次性告知企业所需办理许可的事项及主管部门等信息,对创新业态要加强研究和对上请示,尽可能满足企业生产经营需要。通过省统一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向许可审批机关推送市场主体登记信息。许可审批机关将对应的许可结果信息及时推送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和相关监管部门。

(二)强化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坚持“谁审批谁录入、谁监管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的原则,要将企业登记注册、许可审批、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及时归集至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山东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等,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实现涉企信息集中共享。

(三)加强电子证照归集应用。要按照“证照分离”改革要求,推进涉企电子证照归集应用,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要广泛推动电子证照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应用,通过电子证照共享,实现跨地域、跨部门互认互信,在政务服务、商业活动等场景普遍推广企业电子亮照亮证,凡是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

四、夯实事中事后监管

(一)细化监管措施。要厘清监管责任,按照改革确定的监管要求,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细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对审管一体事项,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于审管分离的许可事项,严格遵循“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审管衔接备忘录,优化审管信息双向反馈机制,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决不允许推卸责任,坚决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二)完善监管方式。除法律法规对检查方式有明确规定外,对一般行业、领域,有关监管部门日常检查都要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深入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常态化,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机结合,实施差异化精准监管。对食品药品等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重点领域,统筹做好信用监管和风险监管工作,严格按照现有规定实施重点监管。持续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和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对失信市场主体在政府采购、行政许可、银行信贷、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或禁入。完善信用监管,实现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被抽查概率与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紧密结合,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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