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681004274682P/2021-27041 | 成文日期: | 2021-10-13 |
发布机构: |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龙口分局 | 组配分类: | 文字解读 |
【文字解读】《龙口市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情形(2021年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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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建立良好的容错纠错机制,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企业的环保工作水平,改善全市生态环境质量,制定本清单。 二、工作要求、目标、任务 工作要求:严格按照规定情形实施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目标和任务:为进一步提升企业环保意识,强化环境监管,激励企业和相关责任单位及时整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环保主体责任,改善环境质量。 三、决策依据 《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 四、文件执行范围 凡在龙口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五、重要举措 明确了行为主体涉及的六种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明确了四种一般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六、文件实施时限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2021年9月5日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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