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建立良好的容错纠错机制,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企业的环保工作水平,改善全市生态环境质量,制定本清单。 二、工作要求、目标、任务 工作要求:严格按照规定情形实施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目标和任务:为进一步提升企业环保意识,强化环境监管,激励企业和相关责任单位及时整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环保主体责任,改善环境质量。 三、决策依据 《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 四、文件执行范围 凡在龙口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五、重要举措 明确了行为主体涉及的六种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明确了四种一般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六、文件实施时限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2021年9月5日实施。 龙口市生态环境领域 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情形清单(2021年版) 一、下列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 1 | 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 1.因突发故障等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 2.24小时内及时报告并采取停、限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3.日均值未超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条、第九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通过,2017年6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第八十三条; 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2002年9月通过,2018年1月修正)第九条、第三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 | 超标排放污染物 | 1.污染物为常规污染物; 2.超标污染物为单个因子; 3.超标倍数≤0.1倍; 4.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第九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通过,2017年6月第二次修正)第十条、第八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通过,2017年11月第三次修正)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七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3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 | 1.环评文件类型为环境影响登记表; 2.经责令改正后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4 | 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 1.首次被发现; 2.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 3.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5 | 不正常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 | 1.首次被发现; 2.焊机不超2台; 3.经现场检查指出后及时整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条、第九十九条; 2.《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7月通过,2018年11月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6 | 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或者公开内容不全 | 1.首次被发现; 2.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 3.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 | 1.《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2014年12月通过,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二、生态环境领域一般违法行为符合下列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 序号 | 适用条件 | 1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2 | 受他人胁迫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 3 | 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4 | 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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