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810042748269/2020-24710 发布机构: 龙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农业_畜牧业_渔业 体裁分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0-08-20 发布日期: 2020-08-20
有效性: 关键词: “龙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山区农民增收”“通知”
标题: 龙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山区农民增收2020-2021年奖补办法》的通知
文号: 龙政办发〔2020〕22号 统一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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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山区农民增收2020-2021年奖补办法》的通知

龙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山区农民增收2020-2021年奖补办法》的通知
龙政办发〔2020〕22号


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市政府各部门,烟台市属以上驻龙单位:

《促进山区农民增收2020-2021年奖补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龙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0日


促进山区农民增收2020-2021年奖补办法


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山区农民增收的意见》(龙办发〔2019〕17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山区农民增收的推进方案》(龙政办发〔2019〕28号),结合2019年实施情况,特制定2020-2021年奖补办法。

一、总体原则

全市苹果老龄郁闭果园改造更新享受统一补助标准,为促进山区农民增收,本方案出台的其它政策适度向山区倾斜:以石黄公路为界,石黄公路以北地区享受基本政策标准,石黄公路以南地区及以北单个经营主体规模达到200亩以上的山耩薄地享受标准上浮30%。经过扶持引导,我市现代农业发展水平明显增强,农民收入逐步提升。

二、实施时间

2020-2021年

三、奖补明细

(一)推进苹果老龄郁闭果园改造更新

全市苹果老龄郁闭果园改造更新的补助标准和验收、奖补办法,执行龙口市苹果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龙口市苹果产业高质量发展奖补办法》(龙苹组字〔2020〕1号)。

(二)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基地

1.奖补对象

当年规范建设生态循环农业基地的经营主体。

2.建设标准

(1)建设要求

基地由养殖区、种植区、沼气池等畜禽粪污处理设施等三部分组成,按照“畜—沼—种植”一体化生态循环模式发展。

(2)经营条件

以家庭农场、合作社等作为生产经营主体,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注册日期在上一年12月31日以前(含),并以上一年12月31日以前(含)的经营范围为主。

(3)各环节标准

①养殖区标准:一是选址科学合理。养殖场座落于种植基地范围内,符合《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选址规定:符合城乡规划,地势、水源、土壤、空气符合相关标准,距离村庄、居民区、公共场所、交通干线500米以上;建在地势平坦干燥、背风向阳,居民聚集区的下风向,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区域;距离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畜禽交易市场、其他畜禽养殖场或者养殖小区500米以上;距离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1500米以上;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二是基础设施完善。硬件建设水平达到省级标准化示范场标准,并建有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三是养殖规模达标。生猪出栏达到5000头以上,牛存栏达到300头以上,羊存栏达到2000只以上,家禽存栏达到10万只( 或出栏50万只)以上。四是手续制度健全。建有生产管理和畜禽防疫制度,落实标准化养殖技术规程,生产档案记录完整。

②沼气池等畜禽粪污处理设施标准:能对基地内养殖区全部畜禽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沼渣沼液等畜禽粪便处理物能够作为种植基地有机肥使用。

③种植区标准:一是区域划分明确。有明显标志牌和明确地域界限。二是种植规模达标。种植面积达200亩以上,有正规的土地承包合同,且相对集中连片。三是规章制度明确。管理制度健全,严格落实标准化生产规程,有相关生产记录档案。四是产品优质安全。基地产品质量抽检达标,产品通过无公害、绿色等质量认证。

3.申报、验收方式

各镇街区于当年6月底前,将基本符合条件且有打造意向的基地名单报至市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管理科申请备案。根据农时季节,市农业农村局将组织有关技术部门和专家,到备案的基地进行现场查看和指导,检查设施设备和技术应用情况,查阅相关证明材料。当年12月,在镇街区初验合格的基础上,市农业农村局统一组织抽验。

4.奖补标准

对验收合格的生态循环农业基地每个奖补15万元。

(三)发展标准化种植基地

1.奖补对象

当年规范建设标准化种植基地的经营主体。

2.建设标准

(1)经营主体:由家庭农场、合作社作为经营主体,注册日期在上一年12月31日以前(含),被评为龙口市级以上(含)示范社、家庭农场。

(2)种植规模:日光温室、积温棚基地面积达到20亩(大拱棚50亩)以上,露地果蔬基地面积达到100亩以上,特色粮油作物基地面积达到200亩以上。基地建设用地必须合法有效、有土地流转合同,基地有明显标志牌和明确界限,相对集中连片,整齐整洁。

(3)生产管理:管理制度健全,落实标准化生产规程,生产记录档案完善(以市农业农村局规定的记录格式为准),统一农资供应,统一病虫害防治,有农资、包装、检测等区域。

(4)技术要求:应用杀虫灯、诱虫器等绿色防控技术,喷灌、滴灌等水肥一体化技术,有土壤检测报告、施肥建议卡等。

(5)产品质量安全:纳入质量安全监管追溯系统管理,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100%,无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情况,产品通过无公害、绿色或有机食品质量认证。

(6)打造现代农业示范点:应用三项以上新技术,技术管理水平先进,至少提供1次龙口市级以上观摩会,并留存影像资料。

3.申报、验收方式

各镇街区于当年6月底前,将有打造意向的基地名单报至市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管理科申请备案。根据农时季节,市农业农村局将组织有关技术部门和专家,到备案的基地进行现场查看和指导,检查设施设备和技术应用情况,查阅相关证明材料。当年12月,在镇街区初验合格的基础上,市农业农村局统一组织抽验。

4.奖补标准

对验收合格的标准化种植基地每个奖补15万元。

(四)发展设施棚室种植

1.奖补对象

新建设施棚室从事特色果蔬种植的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

2.建设标准

(1)日光温室:新建东西向日光温室,半地下式或地上式均可,采用钢架结构,塑料膜或玻璃覆盖,有卷帘机控制保温草帘或棉被,后墙体厚度至少1米以上,采用土墙、砖墙及保温板均可,温室跨度10米以上,高度4米以上,单个日光温室内生产面积达1亩以上。棚室建设用地必须合法有效、有土地流转合同,温室建造前后影像资料齐全有效。

(2)积温棚:新建积温棚,采用钢架结构,单个棚室占地面积5亩以上,棚室高度4米以上。棚室建设用地必须合法有效、有土地流转合同,温室建造前后影像资料齐全有效。

(3)塑料大棚:新建钢架大棚,棚室建设占地面积30亩以上,棚室高度1.5米以上。棚室建设用地必须合法有效、有土地流转合同,温室建造前后影像资料齐全有效。以单个生产经营主体为奖补对象,分包经营生产管理的不予奖补。

(4)连栋棚:新建钢架大棚,棚室建设占地面积30亩以上,棚室高度2.5米以上。棚室建设用地必须合法有效、有土地流转合同,温室建造前后影像资料齐全有效。以单个生产经营主体为奖补对象,分包经营生产管理的不予奖补。

(5)新型保温棚室:新建棚室采用钢架结构,墙体厚度20—50厘米,采用砖墙、保温板等皆可,有卷帘机控制保温草帘或棉被等保温附属设施,棚室高度2.5米以上,棚内生产面积达到1亩以上。棚室建设用地必须合法有效、有土地流转合同,温室建造前后影像资料齐全有效。以单个生产经营主体为奖补对象,分包经营生产管理的不予奖补。

3.申报、验收方式

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向设施棚室所在地村委会申报,村委会向镇街区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报备,提供影像资料等证明材料,由镇街区初验合格后,报市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管理科,市农业农村局统一组织抽验。

4.奖补标准

对验收合格的日光温室每个棚室奖补5万元,积温棚每个棚室奖补5万元,塑料大棚和连栋棚每亩均奖补2000元,新型保温棚室每亩奖补2万元。

(五)新建标准化养殖场(企业)

1.奖补对象

当年新建标准化中型养殖场(企业)、大型养殖场(企业)。

2.建设标准

(1)选址要求

养殖场符合《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选址规定:

①符合城乡规划,地势、水源、土壤、空气符合相关标准,距离村庄、居民区、公共场所、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②建在地势平坦干燥、背风向阳,居民聚集区的下风向,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区域;

  ③距离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畜禽交易市场、其他畜禽养殖场或者养殖小区500米以上;

  ④距离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1500米以上;

  ⑤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2)养殖场(企业)规模

①中型养殖场(企业)规模标准:生猪年出栏量1000头以上;奶牛存栏量200头以上;肉鸡年出栏量10万只以上;蛋鸡存栏量2万只以上;肉牛年出栏量200头以上;羊年出栏量1000只以上;其他畜种标准参照上述标准合理确定。

②大型养殖场(企业)规模标准:生猪年出栏量2万头以上;奶牛存栏量2000头以上;肉鸡/肉鸭年出栏量100万只以上;蛋鸡/蛋鸭存栏量20万只以上;肉牛年出栏量2000头以上;羊年出栏量5000只以上;其他畜种标准参照上述标准合理确定。

(3)建设要求

①门口设有消毒池、更衣室,并配有消毒设施;

②场区内设有办公室、解剖室、检验化验室、病死畜禽暂存室、饲料库、兽药库等;

③场区建设布局合理,生产区、生活区、隔离区、污物处理区互不交叉,界限明显;

④配套自动喂料、自动饮水、环境控制等自动化、智能化生产设备,建设雨污分流、暗沟布设的污水收集系统和达到“三防”标准的储粪场、污水储存池等处理设施;

⑤养殖场简介、场区平面图、养殖档案及规章制度各项资料健全。

3.申报、验收方式

新建养殖场自行向属地镇街区政府、兽医站同时申报,由镇街区兽医站上报至市兽医站进行报备。市兽医站安排人员对建设现场进行建设前、中、后期实地考察,工程完工后市农业农村局统一组织验收。

4.奖补标准

对验收合格的新建中型规模养殖场(企业)、大型规模养殖场(企业)的,分别奖补5万元、20万元。

(六)创建省级、国家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

1.奖补对象

当年新获得省级、国家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的养殖场。

2.创建标准

养殖场符合《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选址规定;达到省级、国家级出台的《标准化示范场验收评分标准》。

3.申报、验收方式

符合条件的养殖场自行向属地兽医站进行申报,由镇街区兽医站上报至市兽医站进行报备,建设完工后由上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下发正式文件。

4.奖补标准

对当年新获得省级、国家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的,分别奖补3万元、5万元。

(七)新建工程沼气

1.奖补对象

当年新建工程沼气的养殖场。

2.建设标准

沼气池建设必须符合要求,进料管、主池、水压间合理,验收时必须产气,并且能够点着燃烧,否则不予计算。

3.申报、验收方式

符合条件的养殖场自行向属地镇街区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报备,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镇街区初验合格后报市能源站,能源站组织复验,年底市农业农村局统一组织抽验。按实际容积计算,单体容积50-99立方米按50方计,单体容积100立方米以上按100方计。

4.奖补标准

对验收合格的新建50立方米沼气池补助0.5万元,100立方米补助1万元。每个规模化养殖场(以市兽医站备案为准)享受沼气补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其它小型养殖场享受沼气补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王屋水库水源保护区等禁养区范围内不予奖励,享受过龙口市财政补助资金的养殖场不重复享受补贴。

(八)创建休闲农业示范点

1.奖补对象

当年新获得省级及以上休闲农业示范点称号的经营主体。

2.创建标准

依据相关部门出台的具体标准。

3.申报、验收方式

根据相关部门下发的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按要求报至龙口市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局根据名额择优进行推荐上报,最终以相关部门印发的红头文件公布的正式名单为准。

4.奖补标准

对新获得省级及以上休闲农业示范点称号的奖补3万元。

(九)推进土地流转

1.奖补对象

当年新增适度规模流转农村家庭承包土地并从事特色农业种植的经营主体。

2.流转标准

(1)对当年集中连片新增流转农村家庭承包土地200亩以上(一年生露地作物)或50亩(多年生作物和大棚设施栽培)、年限8年(含8年)以上并从事特色农业种植,当年有生产经营管理行为的单个经营主体;

(2)签订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并已全部履约;

(3)在市、镇两级经管部门和村委全部备案;

(4)改变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的、改变农业用途的、侵害农民利益的、流转合同签订后土地仍归原承包户农户分户经营的、以订单形式与农户签订农产品收购合同的、已享受政府奖补合同期内再流转的、流转面积是经营权再流转形成的,以上情况不予奖补。

3.申报、验收方式

符合条件的受让方到土地所属村委、镇街区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备案,11月底前到镇街区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提交相关证明资料,镇街区初验合格后报至市农经中心,市农业农村局统一组织抽验。相关证明资料如下:

(1)填报《农村土地流转奖补资金申请表》;

(2)身份证、工商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流出方家庭承包合同及承包经营权证书(确权确股不确地形式不在补贴范围之内);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镇街区留存);

(5)农户流转面积汇总表;

(6)支付农村土地流转费用分户兑现花名册(复印件);

(7)土地所属行政村证明;

(8)土地流转和种植情况在流转土地所属村公示7天(公示材料、公示开始和结束照片,包括远景、近景、过程)。

4.奖补标准

对验收合格的经营主体每亩奖补200元,上限不超过4万元,2020年、2021年分别奖补2年、1年(2019年度获得补贴的经营主体,提交龙口市土地流转补贴资金申请表及支付2020年度土地流转费用分户兑现花名册(复印件),镇级实地考察后提供正常经营的证明,镇村两级盖章,上报市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市农业农村局抽验合格后,进行2020年度的奖补)。

(十)创建烟台市级以上农民示范合作社及家庭农场示范场等

1.奖补对象

当年新获得烟台市级以上农民示范合作社、家庭农场示范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农业“新六产”示范主体、农产品加工业示范企业、知名农产品企业产品品牌等。

2.创建标准

依据相关部门出台的具体申报文件要求。

3.申报、验收方式

根据相关部门下发的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按要求报至龙口市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局根据名额择优进行推荐上报,最终以相关部门印发的红头文件公布的正式名单为准。

4.奖补标准

对新获得烟台市级、省级、国家级农民示范合作社及家庭农场示范场认证的,分别奖补1万元、2万元、5万元;对新获得烟台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奖补2万元,省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奖补5万元;对新获得省级农业“新六产”示范主体、农产品加工业示范企业的,均奖补3万元;对新获得烟台市级、省级知名农产品企业产品品牌的,分别奖补2万元、3万元。对新通过农业部门认证的有机、绿色、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经营主体(以实际获得证书为准),分别奖补1.5万元、1万元和0.5万元。

(十一)推进农产品销售

1.奖补对象

当年参加在烟台市以外举办的省级以上推介展会的经营主体。

2.参展标准

市农业农村局按上级要求组织新型经营主体参加的烟台市以外举办的省级以上推介展会,行业协会举办的不计算在内。

3.申报、验收方式

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于每年12月初到农业农村局信息化科提交以下证明资料:

(1)参会通知、参会报名表、参会人员信息等相关资料;

(2)经营主体参展展位照片(多方位);

(3)参展交通、住宿、展位及装修等费用发票。

4.奖补标准

奖补金额以发票为准,每个经营主体每场次最高奖补不超过1万元。

(十二)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

1.奖补对象

当年新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的经营主体。

2.建设标准

(1)在天猫、京东商城、拼多多大型付费电商平台(淘宝网除外)新开设店铺。

(2)经营产品范围:从事初级农产品网上销售。

(3)店铺农产品年网上销售合计10000单以上或月均销售合计1000单以上。

3.申报、验收方式

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向镇街区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报备,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由镇街区初验合格后,报市农业农村局信息化科,市农业农村局统一组织抽验。

相关证明资料:

(1)天猫、京东商城、拼多多大型付费电商平台新开设店铺证明;

(2)店铺网址,网店办公场所照片;

(3)经营产品证明;

(4)店铺农产品年网上销售合计10000单以上证明或月均销售合计1000单以上证明。

4.奖补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天猫、京东商城农产品电商经营主体奖补5万元,拼多多农产品电商经营主体奖补1万元。

三、工作要求

要严格把好申报、验收、公示程序,以村集体为申报单位或到村委报备的,村级要按要求进行公示7天;需要向镇街区报备的,镇街区按照创建标准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报至市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部门成立专门验收小组进行抽验。以上政策认定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单个经营主体同时符合“三品一标”认证、市级以上合作社示范社、家庭农场示范场及生态循环农业基地、标准化种植基地多项奖补条件的不进行重复奖励,执行就高不就低原则。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除全额收回补贴资金外,三年内取消其申报资格。相关责任人违规骗补情况登记在农业补贴政策信用体系,不得申请、享受农业部门补贴政策,并视情况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解释。


解读文件
政策咨询途径
  • 电话咨询:
    可以拨打龙口市农业农村局电话0535—0535-8579856进行咨询。
  • 现场咨询:
    可以到龙口市港城大道451号龙口市农业农村局农机化管理科(原农机局院内)现场咨询。
  • 线上咨询:可以点击“我要问”进行线上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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