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810042748269/2020-24727 发布机构: 龙口市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土地,城乡建设_含住房 体裁分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0-07-29 发布日期: 2020-07-29
有效性: 关键词: “棚户区改造”“政策调整”“通知”
标题: 龙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口市棚户区改造有关政策调整意见的通知
文号: 龙政发〔2020〕55号 统一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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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口市棚户区改造有关政策调整意见的通知

龙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口市棚户区改造有关政策调整意见的通知

龙政发〔2020〕55号


有关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烟台市属以上驻龙有关单位:

 《龙口市棚户区改造有关政策调整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口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9日

 

龙口市棚户区改造有关政策调整意见


根据城市建设和形势变化发展的需要,现对《龙口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龙政发[2017]26号)及相关配套文件中,开发企业投资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城市新区范围内(东至南山路,西至威龙大道,北至黄县大道,南至龙泉路)

1.取消《龙口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龙政发[2017]26号)中第七条第二款第3小条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政府收取部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电力、通讯、广电、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供暖、供气、供水企业收取的配套费先由开发企业足额交纳,按实际应安置面积计算,由市财政对回迁安置的上述配套费予以补助)

2.取消《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村集体的补偿意见》中第二条第二款中优惠政策。(集体土地的补偿,按原村庄占地面积减去国有土地(除住宅用地外的国有土地)面积后,按照征地的区片地价给予补偿(由开发企业投资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开发企业承担1.5万元/亩,其他由市财政承担))改为:由开发企业投资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征地的区片地价由开发企业承担补偿。

3.取消《龙口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龙政发[2017]26号)中第七条第二款第4小条政策。(对由开发企业投资的棚改项目,根据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面积,市财政按照每亩22万元的标准,核算出总费用。对项目周边有空闲地的,按核算的总费用除以该地块土地挂牌单价,核算土地面积,补给开发企业同等面积的土地,市财政承担补给土地的征迁、清表、管线迁移及办理国有土地手续费用,享受除人防以外的棚改政策。对项目周边没有空闲地或空闲地不足的部分,由市财政按核算的费用足额补助给项目所在镇街区,用于该项目安置区建设。)

4.取消《龙口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龙政发[2017]26号)中第七条第二款第5小条政策。(开发企业按规定缴纳享受棚改政策土地的契税及安置楼房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其中:安置区建设土地受让环节缴纳的契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予以补助;安置楼房中根据每户回迁的情况,对不超过协议征迁补偿应安置面积缴纳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予以补助;由于税收政策调整,“营改增”后增值税地方留成与原营业税地方留成的差额部分由市财政予以补助。为便于操作,对增值税税负统一按5%、土地增值税税负统一按3%进行计算,应安置面积由建设局审核认定,在开发企业统一为回迁户办理房产证并开具了税务发票后,财政会同税务、建设部门共同测算补助额后拨付。)

5.取消《龙口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龙政发[2017]26号)中第七条第五款第一项优惠政策。(棚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原村庄占地测绘、房屋评估等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6.泳南新城范围内项目相关政策,根据实际情况一事一议。

二、东城区范围内(东至沿河东路,西至南山路,北至黄县大道,南至龙泉路)

1.取消《龙口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龙政发[2017]26号)中第七条第二款第4小条政策。(对由开发企业投资的棚改项目,根据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面积,市财政按照每亩22万元的标准,核算出总费用。对项目周边有空闲地的,按核算的总费用除以该地块土地挂牌单价,核算土地面积,补给开发企业同等面积的土地,市财政承担补给土地的征迁、清表、管线迁移及办理国有土地手续费用,享受除人防以外的棚改政策。对项目周边没有空闲地或空闲地不足的部分,由市财政按核算的费用足额补助给项目所在镇街区,用于该项目安置区建设。)

《龙口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龙政发[2017]26号)及相关配套文件中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不变。

2.取消《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村集体的补偿意见》中第二条第二款中优惠政策。(集体土地的补偿,按原村庄占地面积减去国有土地(除住宅用地外的国有土地)面积后,按照征地的区片地价给予补偿(由开发企业投资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开发企业承担1.5万元/亩,其他由市财政承担))改为:由开发企业投资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征地的区片地价由开发企业承担补偿。

3.取消《龙口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龙政发[2017]26号)中第七条第五款第一项优惠政策。(棚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原村庄占地测绘、房屋评估等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三、西城区范围内(东至龙港路,西至环海路,北至疏港路,南至龙泉路)

1.对《龙口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龙政发[2017]26号)中第七条第二款第4小条政策进行调整:对由开发企业投资的棚改项目,根据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面积,市财政按照每亩22万元的标准,核算出总费用。取消补偿土地政策,由市财政按核算的费用足额补助给项目所在镇街区,用于该项目安置区建设。(对由开发企业投资的棚改项目,根据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面积,市财政按照每亩22万元的标准,核算出总费用。对项目周边有空闲地的,按核算的总费用除以该地块土地挂牌单价,核算土地面积,补给开发企业同等面积的土地,市财政承担补给土地的征迁、清表、管线迁移及办理国有土地手续费用,享受除人防以外的棚改政策。对项目周边没有空闲地或空闲地不足的部分,由市财政按核算的费用足额补助给项目所在镇街区,用于该项目安置区建设。)

2.取消《龙口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龙政发[2017]26号)中第七条第五款第一项优惠政策。(棚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原村庄占地测绘、房屋评估等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龙口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龙政发[2017]26号)及相关配套文件中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不变。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解读文件
政策咨询途径
  • 电话咨询:
    可以拨打龙口市住建局电话0535-8517674进行咨询。
  • 现场咨询:
    可以到龙口市港城大道1001号龙口市住建局现场咨询。
  • 线上咨询:可以点击“我要问”进行线上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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