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810042748269/2020-24699 发布机构: 龙口市烟草专卖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_安全生产监管,工商 体裁分类: 规定
成文日期: 2020-06-22 发布日期: 2020-06-22
有效性: 关键词: “烟草制品”“合理布局”“规定”
标题: 龙口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文号: 龙烟管〔2020〕3号 统一登记号 LKDR—2020—034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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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龙口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龙烟管〔2020〕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规范烟草制品市场经营秩序,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进一步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龙口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龙口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卷烟零售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条 龙口市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新办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均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四条 龙口市烟草专卖局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审批和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受法律的保护。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六条 制定烟草专卖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在设定本规定时采用开放式政策,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合理确定卷烟零售户布局的标准、条件,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的监督。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平等权利。

(二)便民原则。

制定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充分考虑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交通状况、人口数量、消费能力,卷烟社会需求等方方面面,既方便消费者购买,又限制卷烟零售户之间无序竞争,保证卷烟消费需求。

(三)先申请原则。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在有多人申请的情况下,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核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三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七条 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标准。

(一)卷烟零售点布局的间隔距离和数量要求:

1.东西两城区范围内两个商店之间间隔距离不得少于10米,乡镇驻地范围内两个商店之间间隔距离不得少于20米。

2.50户以下的自然村,每村可设立1个零售点;50户以上的自然村每50户可设立1个。自然村常住人口户数以政府公布的统计数据或村委提供的数据为准。

3.综合性商贸城和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大型商场零售点的设立数量不超过5个;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每1千平方米可设立1个。

以经营酒水、副食为主的市场,零售点数量控制在该市场总经营户数的5%以内;其他市场零售点数量控制在该市场总经营户数的2%以内。市场总经营户数以相关行政管理机关或市场管理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4.高等院校内根据需要设置卷烟零售点,最多不超过5个。

本项第2、3、4目规定以数量要求为准,不受本规定的距离要求限制。

(二)经营场所要求:

1.被许可人经营场所地址应与其工商营业执照上核定的经营场所(住所或营业场所)相一致,否则,视为不符合经营场所条件;

2.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3.固定经营场所面积应在8平方米以上,并有专门摆放卷烟的位置。政府部门统一设置的书报亭除外。

(三)经营资金要求:

卷烟零售户必须有与经营卷烟活动相适应的资金,被许可人应当开设银行账户,农村零售户存入经营资金5000元以上,其他的经营户存入经营资金10000元以上。并主动接受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核查。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定第七条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间隔距离标准的限制:

(一)宾馆、度假村、纪念馆、展览馆、体育场馆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经营场所;

(二)固定经营场所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便利店、商场、超市、购物中心;

(三)固定经营场所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餐馆、娱乐场所、茶室;

(四)火车站、长途汽车站、轮渡码头等公共交通等候室;

(五)在城区、乡镇和村庄之间的国道、省道、县道等公路沿线设置零售点;

(六)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报刊亭、公共服务亭等位置相对固定的服务站点;

(七)驻军部队、大型企事业单位、厂矿、工业园区、旅游景区等相对封闭的场所;

(八)持有效证明的残疾人(精神残疾除外)、下岗失业人员、军烈属、特困户、低保户等特殊群体,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九条 属于下列区域、场所的,禁止设立卷烟零售点:

(一)中小学校(包括小学、初中、高中、中专及职业中专)内、供学生出入的大门前及大门中线左右各100米间隔距离范围内。

(二)生产、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以及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禁止经营卷烟的场所。

(三)其他不宜设置卷烟零售点的场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定不溯及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者,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前应依据当地的设立条件申请延续许可。

第十一条本规定所称的“间隔距离”是指行人可通过的最短距离,按照消费者日常生活习惯并符合交通规则的通行线路进行测量,其起点至终点的距离为被许可人营业大门中间线到最近零售点的营业大门中间线(测量标准为两者之间相隔最近的两个营业大门)。申请人对间隔距离有异议的,可申请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实地间距测量。测量时,申请人和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必须同时在场,并书面认可。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城区和乡镇驻地的范围界定以龙口市政府规划标准为准。政府规划的城区范围内的自然村和居民小区按照城区标准执行。南山和东海开发区按照城区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因政府统一规划,对自然村进行拆迁合并形成的居民社区,在城区(含南山和东海开发区)和乡镇驻地范围内的,分别按照城区和乡镇驻地的标准执行,不在城区(含南山和东海开发区)和乡镇驻地范围内的,按照自然村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除外)或者具有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重新申领许可证,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所持有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其他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十五条本规定所称的固定经营场所面积,以龙口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进行测量,并且经现场核查人员和申请人以签字或其他方式共同确认的面积为准。

第十六条本规定所称“以上”、“以内”、“不得少于”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龙口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2017年9月1日实施的《龙口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实施期间,根据龙口市经济发展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进行小范围调整的,以补充规定的形式经法定程序后予以发布实施。


 龙口市烟草专卖局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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