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810042748269/2020-24707 发布机构: 龙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司法 体裁分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0-10-28 发布日期: 2020-10-28
有效性: 关键词: “法治政府建设”“2020年”“工作计划”
标题: 龙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口市人民政府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的通知
文号: 龙政办发〔2020〕28号 统一登记号
字号:
龙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口市人民政府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的通知

龙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口市人民政府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的通知
龙政办发〔2020〕28号


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市政府各部门:

《龙口市人民政府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和《龙口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公众参与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口市人民政府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


2020年,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省委、省政府《山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的收官之年,也是落实《龙口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意见(2016—2020年)》(龙发〔2016〕16号)的最后一年。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实现2020年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目标,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人民政府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的通知》(烟政办发〔2020〕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总体目标

2020年,我市法治政府建设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烟台市委市政府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工作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落实,坚定不移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保证中央、省、烟台市和市委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确保完成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任务,不断把法治政府建设向纵深推进。

二、工作任务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1.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实行目录化、编码化、公开化、动态化管理。严格事项办理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不断压缩办理时限。(责任部门: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许可全部取消。行政许可事项于法有据,及时落实和承接上级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存在违法设立备案、登记、行政确认等任何形式的变相审批或者许可事项。(责任部门: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3.在市场监管等领域全面推行“证照分离” “多证合一”,实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4.加强源头管理,梳理、编制和公布本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厘清职责边界,依法动态调整,加强工作衔接。(责任部门: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5.深化市场监管体系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双 随机、一公开”监管。努力实现职能部门综合监管、“智慧监管”。(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6.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和信用监管,推进涉企信息归集共享, 依法履行各类合同。(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

7.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实现镇(街、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升级“12348”热线服务水平。(责任部门:市司法局)

8.全面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打造最优法治化营 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责任部门:市委政法委、市委依法治市办、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9.全面落实地方生态环境保护,严格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制 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二)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0.健全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公众参与机制。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作用, 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增强制度设计的针对性和可执行性。(责任部门:市司法局)

11.加大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力度。(责任部门:市司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12.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法依规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责任部门: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13.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率达100%。制定机关对文件的制定主体、程序和有关内容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及时进行合法性审核。(责任部门:市司法局、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14.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送备案。(责任部门:市司法局、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三)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15.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依法自觉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责任部门: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 事项牵头或承办部门)

16.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充分听取社会 公众意见。涉及企业和特定群体、行业利益的,充分听取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群众代表等的意见。(责任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牵头或承办部门)

17.依法组织专家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论证。(责任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牵头或承办部门)

18.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 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进行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环境和经济等 方面的风险评估。(责任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牵头或承办部门)

19.重大行政决策必须经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未 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策。(责任部门:市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牵头或承办部门)

20.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 重大行政决策制定、为政府或政府部门提供法律服务中发挥有效作用。推行法律服务代理制。(责任部门:市司法局、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21.重大行政决策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集体 讨论率达到100%。(责任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22.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制度。(责任部门: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牵头或承办部门)

23.建立决策机关跟踪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后评估制度。(责任部门: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牵头或承办部门)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24.推进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建设,明确执法职能和执法责任, 在纵向上落实条条管理、指导和监督,在横向上实现权责分明。(责任部门: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25.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刚 性制约。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非强制执法手段。(责任部门:市司法局、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26.深入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对 行政执法实行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执行比率 达100%。(责任部门:市司法局、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27.组织健全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协调健全轻微违法“首违不罚”“首次轻罚”机制。(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28.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外,行政执法人员严格 执行2人以上执法规定。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和资格管理制度。(责任部门:市司法局、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29.行政执法活动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执法案卷和执法文书要素齐备、填写规范、归档完整。(责任部门:市司法局、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30.建立行政执法日常检查监督机制,每年至少组织1次行 政执法案卷评查、抽查或者其他形式的检查。(责任部门:市司法局、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31.完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群众举报的 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责任部门:市司法局、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五)加强行政监督和专门监督。

32.认真研究办理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政府工作提出 的有关审议意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责任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33.自觉接受、配合监察机关开展监督工作。(责任部门:市政府办公室、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扎实推进审计全覆盖。(责任部门:市审计局)

34.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扎实推进审计全覆盖。(责任部门市审计局)

35.实行政务公开清单管理制度,并动态更新。(责任部门: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单位)

36.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规范信息公开工作流程。(责任部门: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单位)

六)发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作用。

37.调解、仲裁、信访、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矛盾 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有机衔接,矛盾纠纷通过法定渠道解决。(责任部门: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市信访局)

38.推进企事业单位、镇(街、区)、社会组织中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警民联调工作室和一村(社区)一专职人民调解员实现全覆盖。人民调解工作经费财政保障落实到位。(责任部门:市司法 局、市财政局)

39.贯彻“0535”阳光惠民复议工作机制。发挥行政复议委 员会在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中的作用。依照法定程序和时限办 理案件,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责任部门:市司法局)

40.提高行政机关应诉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水平,提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降低行政败诉率。(责任部门:市司法局、市政府办公室、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七)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41. 把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动工作、促进发展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

42.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健全。建立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学习法律法规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建立政府常务会议、部门领导班子定期学法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法治政府建设问题。(责任部门:市委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43.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述法制度。组织开展镇(街、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述法工作,形成制度化设计、规范化流程、刚性化带动。(责任部门:市委依法治市办)

44.争创“全国‘七五’普法先进城市”。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打造“法德共进”龙口创新升级版。(责任部门:市司法局、市委宣传部、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八)强化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

45.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严格法治政府建设 报告制度。按时完成法治政府建设报告的报送、抄送、向社会公开等工作。(责任部门:市司法局、各有关市直部门和单位)

46.党政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 责。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抓好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各项 工作。(责任部门: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委依法治市办)

47.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等指标体系。(责任部门: 市委组织部)

48.深化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推动更多镇(街、区)成功创建“法治政府建设示范镇(街、区)”和“法治政府建设示范项目”,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责任部门:市委依法治市办)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必须坚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要将法治政府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督导、同考核。各镇(街、区)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好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抓好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工作。

二)抓好责任落实。各责任部门要根据具体事项所确定的任务分工,围绕不断提升法治政府建设的能力和水平,坚持高标准定位、高质量要求、高效率推进,强化工作谋划和总体统筹,确保顺利完成所承担的法治政府建设任务。

三)坚持问题导向。认真总结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工作, 对照示范创建指标体系要求,对当前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深入透彻分析,摸清短板分布,找准问题症结,结合实际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措施,建立任务台账,抓好跟踪落实,定期掌握任务进展情况,切实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任务落地落实。

四)强化督察检查。市委依法治市办要认真履行督察职责, 把推进工作计划进展的督促检查工作落到实处。要坚持服务大局, 突出重点,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深入一线,聚焦问题。要增强督察工作的权威性、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注重综合运用多种督察方式,因地制宜,以督促干,注重实效,不断把法治政府建设向纵深推进。

 

龙口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公众参与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工作,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提高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的科学性、民主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众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公众参与,是指公众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草案提出意见,起草部门研究是否采纳并及时反馈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大或者关系公众切身利益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但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重大或者关系公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包括:

(一)对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属于重大或者关系公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实施管理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对市政府公布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目录所列的事项实施管理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公众参与实行公开、平等、广泛和便利的原则。

第五条  公众发表意见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违背社会道德,不得对国家、政府、组织和个人进行恶意攻击。

第六条  公众提出的意见应当予以公开,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二)违背社会道德规范的;

(三)公众在提交意见时要求行政机关不对外公开的;

(四)行政机关有合理理由认为不宜公开的。

第七条  重大或者关系公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在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报送市人民政府审定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公开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一)座谈会;

(二)听证会;

(三)论证会;

(四)向社会公布草案;

(五)其他有效的方式。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对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方式另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  座谈会是指起草部门就规范性文件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拟采取的主要措施和拟建立的主要制度,召开由公众代表和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听取意见的会议。

起草部门应当在召开座谈会的5个工作日前,将举行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主要议题通知公众代表、相关职能部门。

起草部门应当在座谈会召开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其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座谈会情况。

第九条  听证会是指起草部门组织公众代表、社会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职能部门就涉及公众重大利益或者公众有重大意见分歧的事项,通过申辩、质证等方式听取意见的程序。听证会依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起草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30日前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内容和报名办法。

(二)起草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地区、职业、专业知识背景、表达能力、受影响程度等因素,从听证会报名者中合理选择听证代表。

(三)参加听证会的公众代表、社会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职能部门,有权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提问和发表意见。

(四)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并在听证会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听证会情况在起草部门门户网站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对听证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论证会是指起草部门组织有关社会专家和相关职能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草案中存在争议的专业技术性问题进行论证的会议。

起草部门应当在论证会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论证结果形成书面报告,并经参加论证会人员签名确认。

第十一条  起草部门采取向社会公布草案方式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应当发布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范性文件起草目的和依据、必要性及可行性;

(二)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全文或者获得草案全文的途径;

(三)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四)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及邮寄地址)。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发布公告征求公众意见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公布:

(一)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或者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门户网站发布;

(二)在《今日龙口》发布公告全文或者指引。

起草部门应当在征求意见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其门户网站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情况。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涉及的领域有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起草部门可以委托相关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负责组织听取意见。

第十四条  起草部门应当对收到的公众意见进行整理、归纳和分析,对合理的意见应予采纳,对不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并说明理由,形成公众参与规范性文件起草情况说明。公众参与规范性文件起草情况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众参与形式;

(二)公众意见的概述;

(三)公众意见采纳以及不采纳的情况及理由。

起草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研究公众意见,论证其合理性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起草部门在向市政府报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应附具公众参与规范性文件起草情况说明以及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起草部门未按本办法组织公众参与或者说明内容不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市府办应当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退回起草部门,并要求其组织公众参与或者完善情况说明。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市政府批转市司法局审核后,市司法局应当注意审核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对于起草部门与大多数公众的意见存在严重分歧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市司法局应当提请市政府注意实施风险或者建议市政府暂缓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十八条  各镇(街、区)政府、市政府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建立本级或者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公众参与制度,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31日。

解读文件
政策咨询途径
  • 电话咨询:
  • 现场咨询:
  • 线上咨询:可以点击“我要问”进行线上咨询。
  •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