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0- 01- 09 14: 01      浏览量:

字号:

为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主体通告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快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下列行政机关和组织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现予以公布。

龙口市发展和改革局(龙口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龙口市财政局

龙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龙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口市林业局)

龙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龙口市商务局

龙口市交通运输局

龙口市应急管理局

龙口市民政局

龙口市卫生健康局(龙口市中医药管理局)

龙口市文化和旅游局(龙口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龙口市文物局)

龙口市教育和体育局

龙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龙口市审计局

龙口市统计局

龙口市科学技术局

龙口市农业农村局(龙口市畜牧兽医局)

龙口市水务局

龙口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

龙口市司法局

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龙口市医疗保障局

龙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龙口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龙口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3个)

龙口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大队

龙口市交通运输执法监察大队

三、相关要求

(一)以上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严格履行执法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二)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与受委托行政机关、组织之间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将受委托组织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予以公开,加强监督管理。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不得实施行政执法。

(三)在市委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四)今后,凡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市政府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龙口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9日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