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主体通告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快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下列行政机关和组织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现予以公布。
龙口市发展和改革局(龙口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龙口市财政局
龙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龙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口市林业局)
龙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龙口市商务局
龙口市交通运输局
龙口市应急管理局
龙口市民政局
龙口市卫生健康局(龙口市中医药管理局)
龙口市文化和旅游局(龙口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龙口市文物局)
龙口市教育和体育局
龙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龙口市审计局
龙口市统计局
龙口市科学技术局
龙口市农业农村局(龙口市畜牧兽医局)
龙口市水务局
龙口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
龙口市司法局
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龙口市医疗保障局
龙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龙口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龙口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3个)
龙口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大队
龙口市交通运输执法监察大队
三、相关要求
(一)以上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严格履行执法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二)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与受委托行政机关、组织之间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将受委托组织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予以公开,加强监督管理。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不得实施行政执法。
(三)在市委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四)今后,凡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市政府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龙口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