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81MB2831027J/2019-27643 发布机构: 龙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19-07-15 发布日期: 2019-07-15
有效性: 关键词: “管理规定”“通知”“登记保存物品”
标题: 龙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龙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管理规定》《龙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流程》的通知
文号: 龙执字〔2019〕24号 统一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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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龙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管理规定》《龙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流程》的通知

关于印发《龙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管理规定》《龙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流程》的通知
龙执字〔2019〕24 号


各执法所,局机关各科室:

       《龙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管理规定》《龙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流程》已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现下发你们,请严格执行。


龙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7月15日


龙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建立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审批制度,规范处理、审批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是指各单位在局承担各执法领域的执法过程中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与违法行为直接相关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交易物品等。

第三条 各单位实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时,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应当进行现场清点,向当事人出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登记表》,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由见证人签名或进行拍照摄像。

当事人不在现场的,执法人员应当将其遗留物品装袋封口,记录地点、时间、物品详情,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由见证人签名或进行拍照摄像。

第四条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中如有易烂、易腐的鲜活物品出现腐烂、变质等情况不宜保存的物品,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中要拍照做好记录,敦促当事人尽快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第五条 局对各单位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设立仓库统一存放,由案件处理室指派专人负责保管,建立相应的入库、出库登记、管理制度。仓库应悬挂明显标识及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规定。

第六条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仓库设施应坚固牢靠、通风良好,符合防火、防盗等安全要求。入库证据要分类存放,码放整齐,严禁乱堆乱放,不得放置私人物品,库内需保持清洁卫生。

第七条 对被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调换、私分,不得在本单位内部作价自行处理。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组织人员对库存情况每半年要进行1次核查。

第八条 案件处理室设立《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登记簿》。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入库时由执法人员和保管员根据《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登记表》进行核对登记,经执法人员和保管人员签字后办理入库手续。物品出库也须由交接双方核对签字后办理出库手续,并写明出库物品的时间、去向等。结案决定返还物品,由办案人和库管员办理物品出库手续。处理决定作出后,出具《解除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登记表》,归还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由当事人签收。

第九条 当事人逾期7日未领取的,以及当事人遗弃超过三个月的物品,经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决定处置。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行政执法人员违法处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局法宣科和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联合对举报进行及时调查和处理。对隐瞒、转移、私分或自行处理的,由局纪委作出相应处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将当月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统计报表在次月五日前报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处理室。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龙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流程


一、执法人员现场针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如实做出现场勘验笔录,开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表》,向当事人下达接受调查通知书。

二、各执法所(中队)白天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要于当日下午下班前交案件处理室,并将现场勘验笔录交相应的办案中队进行审核,无误后,到局法宣科领取案卷号,按时督促当事人到办案中队接受调查。各执法所(中队)夜晚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可于次日上午下班前进行移交。

三、办案中队在当事人做完调查笔录后,按程序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各执法所送达相关文书后,同时通知当事人携带现场开具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表》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到局财务科交纳相应数额罚款。

四、当事人交纳罚款后,携带罚款收据到案件处理室办理保存证据退还手续。案件处理室按规定经双方签字确认,填写出库登记台账,归还保存的物品。

解读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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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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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场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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