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6810042748269/2019-23702 | 成文日期: | 2019-04-08 |
发布机构: | 龙口市市府办 | 组配分类: | 政策速递 |
龙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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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政办发〔2019〕20号 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烟台市属以上驻龙有关单位: 《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8日
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为进一步加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根据《龙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组建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的实施意见》(龙政发〔2018〕102号)和《龙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口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龙政办发〔2019〕11号)要求,制定本工作机制。 一、审批和监管工作会商制度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有关重要事项的联络会商,加强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的业务对接,共同确保行政审批合法、高效。 (一)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作为会商联络负责人,并选派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熟悉本部门行政审批与监管业务的人员担任联络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商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派出联络员参与审核、会商工作,充分听取联络会商负责人意见,加强行政审批与监管的有机衔接,使审批与监管形成工作合力。 (二)联络会商主要内容包括:研究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涉及的合法性、规范性问题,尤其是承接、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对接问题;研究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涉及的检查、检验、检测、鉴定、公告、专家论证及听证等工作;研究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的并联审批、网上审批、联合勘验、联合验收等工作;研究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涉及的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事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与行政主管部门之间需联络会商的其他事项。 (三)联络会商可以函告或工作会议的形式开展。涉及单个行政机关的,可以通过往来函的形式协商解决;涉及多个行政机关的,可通过召开工作对接会或协调会的形式协调解决。会议原则上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召集和主持,必要时由市政府相关领导主持召开,参与部门根据会议内容确定。行政监管需要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研究解决有关问题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召集或主持,必要时由市政府相关领导主持召开。 (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当在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转发参会单位,参会单位应当及时认真研究。 (五)会议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执行,会议纪要应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印发。 二、审批和监管信息互通制度 (一)行政主管部门在贯彻落实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过程中,有涉及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职责或实施行政审批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政策变动的,应及时函告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上级业务部门组织与行政审批业务相关的会议及培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并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安排工作人员一同参加;对需与上级部门对接的业务 (包括报送各种报表、报告、请示等资料 ),行政主管部门应牵头负责对上沟通协调,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积极协助配合。 (二)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托山东省安全公文传输系统平台,构建行政审批与监管信息联动平台,实现审批与监管信息的互通共享。 (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在作出审批决定后,即时将审批结果及有关信息推送至信息联动平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时认领并进行事中事后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与审批相关的行政决定或审批所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调整后,即时将相关情况推送至信息联动平台,实现行政审批与监管信息双向告知、共享共用。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业监管中需要相关行政审批信息或需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在实施行政审批时协助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当及时提供、积极配合。 (四)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需要依法变更、撤回、撤销、注销行政审批决定的,除通过信息联动平台推送信息外,还应函告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并提供相关依据材料。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依法处理,同时告知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结果。 (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运行过渡期结束后,原则上新产生的审批业务档案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保存。对涉及事项变更需使用历史档案的,按照有利于保持档案完整性、方便企业群众查询使用的原则,确定由行政主管部门或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保存。行政主管部门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之间应建立档案互通机制,以便公众查阅。 三、审批和监管业务协同制度 (一)明确现场勘验、专家评审等审批相关厅外环节实施权限。技术标准不高、相对简单的厅外环节,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自行组织、实施;其它的厅外环节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与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需组织专家的厅外环节,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或论证结果直接用于审批,如专家评审或论证结果需复核后方能用于审批,复核工作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原则上,不需组织专家的厅外环节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需组织专家的厅外环节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专家评审、论证时限不计算在内 )。具体目录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与各行政主管部门协商整理。 (二)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涉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及时将其奖励、惩戒、信用等情况适时推送至龙口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三)划转审批事项需使用部门业务系统的,行政主管部门要负责对上沟通协调,为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开通系统,申请用户账号和密码。划转事项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审批限制性规定,行政主管部门应抄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划转审批事项涉及布局规划、数据资料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把相关专项规划、数据资料抄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划转事项涉及的相关制式证照、证书、申请文书、格式文本等资料统一移交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今后若需购置或向上级申领,由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办理,所需费用列入财政预算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担。 (四)划转事项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根据国家相关收费项目征收主体政策调整情况,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统一征收或代征,具体项目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会商有关部门提报市政府确定。 (五)划转事项如属下列情形,启动特殊程序办理。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按规定程序审查书面材料,受理后按内部流转程序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全面审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结合监管情况,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根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依法依规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涉及以下情况的,应按特殊程序办理: (1)划转事项环节多、办理流程复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无法独立办理的; (2)划转事项专业性强、涉及面广且涉环保、信访、公共安全等重点领域的; (3)事项划转前需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多科室共同完成的; (4)划转事项需结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结果办理的; (5)其他需启动特殊程序办理的情形。 按特殊程序办理事项目录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会商有关部门,提报市政府确定。 四、审批和监管责任追究制度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和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分工,在联络会商、信息互通、业务协同等方面相互配合,如出现以下情形,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行政过错责任;造成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和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 (一)会商后不执行会商决定,贻误行政审批实施或影响监管的; (二)对现场勘验、专家论证等工作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或者扯皮推诿、拖延不办,造成审批超时或不良影响的; (三)不依法定程序、条件、标准进行现场勘验,导致行政审批出现重大失误或严重后果的; (四)不及时通报行政审批信息或监管处罚信息而影响到行政机关监管工作或行政审批实施,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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