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810042748269/2019-27571 发布机构: 龙口市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国有资产监管 体裁分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19-11-12 发布日期: 2019-11-12
有效性: 关键词: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通知”
标题: 龙口市人民政府印发《龙口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龙政发〔2019〕81号 统一登记号 LKDR-2019-00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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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市人民政府印发《龙口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口市人民政府印发《龙口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政发〔2019〕81号


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市政府各部门,烟台市属以上驻龙有关单位:

《龙口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望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龙口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2日

 

龙口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6号)和《烟台市市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烟财资〔2019〕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会计制度的单位,包括各镇街区、市委各工作部门、市人大机关、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协机关、市法院、市检察院、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各人民团体及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政府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等资产。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用、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各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国有资产调配、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进行监督管理;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等。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负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设置专(兼)职资产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维护保管、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等日常管理、检查工作;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报批,负责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报批手续的办理以及涉及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接受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闲置、出租资产,产权划归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调配管理。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和单位根据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国家规定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要进行资产配置时,要按照烟台市财政局动态发布的《烟台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暂行标准》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资金来源,资产购置的需求依据,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事业单位经单位负责人和主管部门(镇街区)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购置资产的验收单经市财政局国资监管部门盖章备案后,到市会计核算中心进行资产入账处置。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出租、出借外,事业单位还包括对外投资、担保,行政单位不得自行用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和对外投资、担保。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论证后,对涉及房产和土地的租赁,按规定的评估程序确定租赁底价,公开发包。单位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市财政局予以鉴证,并对租赁合同存档备案 (附件1)。任何单位不得将国有资产无偿提供给经营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应持可行性报告、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会审论证后,报市政府审批(附件2)。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者产权注销的行为,具体包括:无偿调拨、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置换(含实物之间置换或以非货币性资产抵顶债权、债务)、报废、报损(含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捐赠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损失。

调拨方式处置国有资产,以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为前提。

第十四条  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资产(包括罚没的非货币性资产),可以申请处置:

(一)经技术鉴定已丧失使用价值的资产;

    (二)按照国家规定强制报废的资产;

    (三)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四)闲置资产;

    (五)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六)因技术原因不能满足本单位工作需要的资产;

    (七)抵顶债务的非货币性资产;

    (八)已达到国家、省或市规定使用期限,继续使用不经济的资产;

    (九)在不影响本单位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下,权属关系

变更能够带来更大经济效益或者能够减少经济损失的资产;

    (十)法律上所有权已经丧失或者无法追索的资产;

    (十一)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

等原因需要处置的资产;

(十二)依据国家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产权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申请处置租赁期未满的资产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被设置为担保物和涉及法律诉讼的国有资产,担保和法律诉讼期间不得申请处置,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工作程序是:单位申报、审核审批、资产评估、资产处置、上缴收入、账务处理、产权登记。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在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对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处置,或者超标配置、低效运转、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有权先行调剂使用,促进资源整合和资产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严格管理产权、产籍等档案资料,充分利用“山东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等相关管理平台,开展日常资产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和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准确反映资产增减变动的情况,规范资产处置行为和流程,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及合理、节约、有效使用。

第十九条  资产处置审批

1.行政事业单位交通运输工具、坏账损失、资金挂账、计算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通用及专用设备、无形资产和存货等资产的处置,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等相关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建筑物、土地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等重大资产处置报市政府批准。

以上所涉及的审批项目,资产要统一上缴,集中处置,处置净收入上缴市财政。

2.行政事业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整体资产处置行为时,主管部门要组织资产清查。市财政局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报批程序及方式

1.市级单位申报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提供相应的申办资料(附件3)。单位申报处置资产时,按本办法规定提供纸质申办材料,同时通过“山东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办理。网上办理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申办资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审核,提出审核意见,转报市财政局审核审批。

2.审批调拨(市级单位之间)、报废国有资产事项采取审批表(见附件4、附件5)方式;审批调拨(不同预算级次之间)、捐赠、股权划转、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报损、置换国有资产事项,以及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进行国有资产整体处置的,采取公文报批方式。市级单位、主管部门应视其处置资产事项的类别分别采用表格或者正式公文形式申报。

第二十一条 有偿转让国有资产,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方式进行,不适用或者不便于以拍卖、招投标方式进行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或者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以有偿转让或者置换方式处置国有资产的、以非货币性资产抵顶债权债务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实行有偿服务,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管理。房屋、土地使用权、股权、交通运输工具、坏账损失、资金挂账、计算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通用及专用设备、无形资产等的评估由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服务费用由财政部门支付;其余资产由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并支付服务费用。

经市财政局批准处置,由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的资产,评估结束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市财政局履行备案手续。备案需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备案表(附件8)。

第二十三条  资产评估结果是处置资产作价的依据。意向转让价格(包括拍卖保留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或者上一次批准处置价格的90%,须按原渠道报经原审批部门重新批准,未经重新批准,不得擅自降低资产处置价格。

第二十四条  依据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进行国有资产整体处置的,主管部门应负责组织资产清查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在形成资产清查结果和财务审计报告的基础上,向市财政局提出资产处置申请。

第二十五条  依据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因单位改制进行国有资产整体处置的,主管部门应负责组织资产清查。在资产清查的基础上,由市财政局组织办理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核定国家资本金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报废的资产,由市财政国资部门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涉密国有资产处置,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办理。人民防空国有战备资产处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在资产完全移交之前,除另有规定外,原占有、使用单位对相关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六章 收入管理、账务处理及产权登记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国有资产(含股权)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收入、报废报损资产残值变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置换差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以及处置国有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在扣除处置资产发生的评估费、拍卖佣金等直接费用后,全额上缴市级财政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擅自减收、免收、缓收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向市财政局申请执收项目编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上缴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实际完成资产处置事项后,方可依据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批准文件(审批表)及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按照行政事业财务和会计制度规定处理会计账务,同时在“山东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减少或者增加相关资产。

前款所称“实际完成”的含义为:

调拨资产,指完成资产移交、办理产权、产籍变更手续并取得调入方接收凭据;

报废资产或者报损实物资产,指完成资产变卖或者交存手续并取得变价收入或者交存凭证;

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置换资产,指取得转让(含出售、出让)价款、置换资产、置换资产差价并完成产权、产籍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经批准核销的货币性资产损失和对外投资损失,应当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相关资料、凭证,并继续予以追索。

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进行整体国有资产处置的,在整体资产处置完毕30个工作日内,到市财政局办理变动产权或者注销产权登记。其他资产处置事项的产权登记事宜结合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进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执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市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政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罚没的非货币性资产处置、相关单位管理的国家储备(应急)资产处置,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办理;国家、省和市没有规定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山东省人大颁布的《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的具体管理办法,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14日。《龙口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龙政发〔2014〕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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