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6810042748269/2019-26588 | 成文日期: | 2019-10-22 |
发布机构: | 龙口市政府办公室 | 组配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时间: | 2019-10-22 10:32 |
龙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口市畜禽养殖禁养区优化调整方案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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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政发〔2019〕73号 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烟台市属以上驻龙有关单位: 《龙口市畜禽养殖禁养区优化调整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口市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22日
龙口市畜禽养殖禁养区优化调整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优化调整方案。 一、优化调整依据 本次方案调整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等。 二、优化调整原则 本次方案调整主要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2.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可持续发展的原则;3.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改善生态环境相统一的原则;4.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5.突出重点和具有可操作性的原则;6.依法监管的原则。 三、现行禁养区范围 根据《龙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口市畜禽养殖区域规划的通知》(龙政发〔2016〕66号),我市现行禁养区范围主要包括: (一)王屋水库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调水工程干线及其设施的保护区域。包括王屋水库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其中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取水口半径500米范围内区域;陆域范围: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王屋水库一级保护区边界外的水域范围内区域;陆域范围:东以水库周边山脊线为界至丰仪炉村西,西以水库周边山脊线为界至郭家沟村西,南至黄水河龙口栖霞市界,北至东营河范围内区域。胶东输水干渠两侧各500米范围内区域。 (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包括王屋湖国家湿地公园、之莱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大飘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烟台市沿海防护林省级自然保护区、黄水河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等区域。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主要包括东城区、西城区、南山、东海旅游度假区(建成区)以及各镇街区驻地。 (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四、优化调整禁养区范围 (一)将调水工程干线两侧500米调整为渠道管理范围边缘向外延伸100米。 (二)将龙口黄水河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龙口大飘山省级自然保护区、龙口之莱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烟台沿海防护林省级自然保护区(龙口段)实验区面积调出禁养区,保留龙口黄水河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龙口大飘山省级自然保护区、龙口之莱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烟台沿海防护林省级自然保护区(龙口段)核心区和缓冲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优化调整禁养区范围、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是一项涉及面广、任务繁重的系统工程,各街镇区要按照网格化监管要求,负责畜禽养殖禁养区优化调整方案的落实,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强宣传,强化引导。各镇街区、相关单位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标语、横幅等多种形式,对养殖禁养区范围、养殖污染整治措施等内容广泛进行宣传,让养殖场(户)理解并主动支持畜禽禁养区划分治理工作。要主动曝光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正面宣传畜禽养殖治污典型,营造良好的工作舆论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