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810042748269/2018-24543 发布机构: 龙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财政,土地 体裁分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18-08-28 发布日期: 2018-08-28
有效性: 关键词: “村级土地” “代存代管” “通知”
标题: 龙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口市村级土地收入资金实行市级代存代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龙政办发〔2018〕83号 统一登记号 LKDR-2018-002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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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口市村级土地收入资金实行市级代存代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龙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口市村级土地收入资金实行市级代存代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龙政办发〔2018〕83号


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龙口市村级土地收入资金实行市级代存代管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8日

 

龙口市村级土地收入资金实行市级代存代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村级土地收入资金管理,确保村级土地资金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切实维护村级集体和群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龙口市村集体组织财务资金管理制度》(龙办字〔2011〕30号)、《关于加强村级土地收入资金管理的意见》(龙纪发〔2011〕41号)、《关于实行村级资金“双印鉴”管理的通知》(龙农经字〔2015〕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龙口市行政区域内有村级土地出让收入结余并实行村级财务委托代理的村。

第二章  村级土地收入资金实行市级代存代管应遵循的原则

第三条  村级自愿原则。村级土地收入资金是否实行市级代存代管由村级自主决定,实行自愿原则,不强制进行。

第四条  民主决策原则。在村级自愿的基础上,由村级召开“两委”联席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履行民主程序。

第五条  镇级审核同意原则。村级土地收入资金实行市级代存代管,在村级自愿和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后,须经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研究同意。

第六条  总额控制原则。村级土地收入资金实行市级代存代管的额度,由市财政局根据地方政府性债务限额情况,实行总量控制,不得突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标准。

第七条  随用随取原则。村级土地收入资金实行市级代存代管后,村级可以根据资金使用情况随用随取,保证村级土地收入资金的自主使用权。

第三章  村级土地收入资金实行市级代存代管应履行的手续

第八条  村级土地收入资金实行市级代存代管需由村民委员会书面申请,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所在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批准,市财政局同意。

第九条  履行规定审批程序后的村级土地出让收入资金实行市级代存代管,统一由镇(街、区)财政所(局)负责办理。由市财政局指定国有企业“龙口市城乡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镇(街、区)财政所(局)签订借款协议并办理资金存取手续。

第四章  村级土地出让收入资金实行市级代存代管期限及利率

第十条  村级土地收入资金实行市级代存代管期限由代管方与镇(街、区)财政所(局)签订代管协议进行约定。村级若需使用的,可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随时偿还。

第十一条  村级土地收入资金实行市级代存代管利率按人民银行五年期存款利率加1%年利率确定,按季付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9月29日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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