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6810042748269/2018-24599 | 发布机构: | 龙口市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公路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成文日期: | 2018-07-04 | 发布日期: | 2018-07-04 |
有效性: | 关键词: | “城市”“主要道路”“通知” | |
标题: | 龙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龙口市城市主要道路的通知 | ||
文号: | 龙政发〔2018〕61号 | 统一登记号 | 无 |
龙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龙口市城市主要道路的通知 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市政府各部门,烟台市属以上驻龙单位: 为有效保护市政设施,加强城市管理,维护公共空间,改善我市人居环境,及时查处摆摊设点等违法行为,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根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参照《龙口市总体规划》,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确定并公布城市主要道路,现通知如下: 一、龙口市城市主要道路为附件所列道路路段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城市道路两侧的广场、空地暂按城市主要道路管理。严禁任何损害、侵占城市主要道路的行为,严禁占用城市主要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停车场及摆摊设点。 二、城市主要道路以外,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编制城镇道路摊点设置导则,按照合理布局、疏堵并举、方便市民、整洁有序、规范管理的原则,在广泛听取居民意见的基础上,对允许设置摊点的道路路段、摊点种类、经营时间、保洁要求等作出规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施行。 三、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公众的原则,在各自行政区域划定食品摊点经营区域和经营时段,确定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禁止食品摊点经营的区域,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公众需求,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等情况下,在城市主要道路以外的城镇非主干道两侧临时指定路段、时段供食品摊点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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