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810042748269/2018-24578 发布机构: 龙口市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财政_金融_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18-12-31 发布日期: 2018-12-31
有效性: 关键词: “金融业发展”“通知”“龙口市人民政府”
标题: 龙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号: 龙政发〔2018〕115号 统一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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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龙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龙政发〔2018〕115号


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烟台市属以上驻龙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口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31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发挥政策的引导激励作用,鼓励更多的金融资源、资本要素来龙聚集,服务实体经济、促进产业升级、实现动能转换,根据《山东省金融创新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鲁财金〔2016〕20号)、《烟台市资本市场助推新旧动能转换若干政策》(烟政办发〔2018〕23号)、《烟台市支持区域性基金管理中心建设开展基金管理服务专项改革创新的政策措施》(烟政办发〔2018〕23号)等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根据市委“两型”城市建设的总体布局,围绕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实现产业升级,进一步发挥金融业的核心作用,突出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根本宗旨,通过政府引导、政策扶持、资金奖励、环境营造,进一步聚集金融资源、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完善多元化资本要素,全力建设资本密集型城市。

二、目标定位

深刻把握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有序推进、风险可控”的原则,通过改革、创新、引进、合作等方式,进一步推动龙口金融业快速发展、稳健运行,提升金融保障水平。利用三年左右的时间,逐步扩大直接融资比例,全市新增境内外上市、新三板及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数量达到10家,全市企业直接融资达到100亿元、直接融资比重达到16.6%;全市存、贷款总额保持在烟台各县市区首位。初步建成“金融资源集聚、资本要素健全、金融业态丰富、金融服务完备、金融监管到位、金融生态良好”的资本密集型城市。

三、政策扶持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现代经济运行中具有引导和配置其他资源的核心作用。因此有效的金融运行为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提供了重要支撑。

(一)促进金融机构集聚,为建设资本密集型城市搭建平台

1.新增金融机构。

(1)扶持对象。新设立或新引进的银行、保险等法人金融机构、分公司级金融机构(管辖范围覆盖省内多个地市或区县)。

(2)办公用房补助。对购买自用的办公及营业用房,按面积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总额不超过1200万元;租赁的,按使用面积给予一定的补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3)地方税收贡献奖励。自注册之日起计算,五年内按地方税收贡献给予的一定奖励,其中前3年按照形成我市地方实际财力的100%给予奖励,后2年按照形成我市地方实际财力的70%给予奖励。

2.地方性金融组织。

(1)扶持对象。本扶持政策所称地方性金融组织,是指新设立并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我市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典当行、商业保理公司、权益类交易场所、具有金融属性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等机构和场所。

(2)开办费补助。在依法履行报批程序中产生的包括审计、法律等中介服务费用,给予一定额度的开办费补助。

(3)地方税收贡献奖励。自注册之日起计算,前3年按照形成我市地方实际财力的100%给予奖励,后2年按照形成我市地方实际财力的70%给予奖励。

(4)开展信用互助业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按《龙口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奖励扶持意见》(龙政发〔2016〕113号)有关规定给予开办补助、绩效奖励和风险补偿。以上奖励补助均专项用于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不得挪用。

3.股权投资类企业。

(1)扶持对象。本意见所称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在龙口市登记设立、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并以向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为主要业务的企业(产业投资引导类基金、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股权投融资企业)。该企业应由管理人管理、托管人托管,并由投资者按照其出资份额分享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

(2)办公用房补助。符合上述条件的新设股权投资类企业,根据实缴注册资本或募集资金3亿元以上、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基金认缴规模在3亿元以上的,按面积给予办公用房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在购建后三年内分期兑现;租赁的按使用面积给予一定的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3)地方税收贡献奖励。自注册之日起计算,前3年按照形成我市地方实际财力的100%给予奖励,后2年按照形成我市地方实际财力的70%给予奖励。为参与上市公司定增或投资二级市场专门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在对外投资退出时,按不超过其地方贡献的50%给予奖励。

(4)股权投资额奖励。在我市注册并投资我市企业,并且投资期限满2年的,按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到3亿元以上分五档予以奖励。若出现股权转让,只奖励首次投资我市企业的基金;若出现增资,视作首次投资。注册地不在龙口的,投资期限满2年的,按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到3亿元以上分五档予以奖励。同一股权投资类企业累计享受此项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5)奖补条件。申请以上奖励补贴的股权投资类企业,除设定不需注册奖补条款外,其他奖补条件均需在龙口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募集资金托管在龙口市辖区内银行机构,形成的限售股托管在龙口市辖区内证券营业部,在我市税务机关缴纳各项税费,履行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相关部门备案手续。政府出资部分不纳入基金管理机构、基金认缴资本、实缴资本核算额度。采取固定收益形式为主要盈利方式的基础设施建设类、明股实债类等股权投资不享受本项奖励。

4.融资租赁业务。

(1)对融资租赁企业奖励。对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我市并经中国银保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商务部门批准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奖励。

①办公用房补助。自建或购买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按照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租赁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照一定标准给予租房补助。补助额均不超过50万元。

②地方贡献奖励。对新设立的融资租赁企业,自注册之日起计算,前3年按照形成我市地方实际财力的100%给予奖励,后2年按照形成我市地方实际财力的70%给予奖励。

(2)对承租企业奖励。我市企业租赁使用融资租赁公司单价超过500万元以上的高端先进设备,按照到账金额一定比例给予我市承租企业奖励,单一企业单笔业务奖励金额不超20万元,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融资租赁公司购入我市企业生产的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设备并由我市企业承租的,按照到账金额一定比例给予我市承租企业奖励,单一企业单笔业务奖励金额不超30万元,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5.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1)扶持对象。本扶持政策所称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是指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我市,符合下列条件并经认定的资产评估和信用评级机构,以及达到一定规模和能级的金融法律服务、金融会计服务、金融信息与数据服务、财富管理、金融培训与认证机构中经认定的行业领军企业。

资产评估机构应取得中国证监会授予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产评估资质。信用评级机构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①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授予的银行间债券市场或信贷市场评级资格;②取得中国证监会授予的公司债发行评级资格;③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授予的企业债发行评级资格。

(2)办公用房补助。自建或购买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按照一定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租赁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照一定标准给予租房补助。补助总额均不超过50万元。

(3)地方贡献奖励。对新设立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自注册之日起计算,前3年按照形成我市地方实际财力的100%给予奖励,后2年按照形成我市地方实际财力的70%给予奖励。

(二)促进资本市场发展,提升企业直接融资水平

规范上市的政策扶持。对我市规模企业规范化改制以及拟上市、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等给予政策支持。

(1)上市规范补助。在企业上市过程中,因财务调整规范、股权架构规范而增加的地方经济贡献;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变更在过户环节和资产转让环节形成的地方经济贡献,据实审定后按其形成地方实际财力给予等额补助,支持企业发展。

(2)主板上市企业分环节奖励。对我市成功实现境内首次发行股票上市的企业按照完成股改、上报材料受理、挂牌上市并发行三个阶段分步兑现奖励,总额500万元。对成功在境外挂牌上市并发行的我市企业、借壳上市成功后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总额500万元。对在境内外首次发行股票上市的企业,按募集资金净额的一定比例对企业进行奖励,最高限额300万元。

(3)其他板块挂牌企业奖励。对“新三板”挂牌企业,按完成股改、取得挂牌申报材料受理函和正式挂牌交易三阶段分步兑现奖励总额200万元;实现融资的,按募集资金净额的一定比例对企业进行奖励,最高限额300万元。支持企业在省内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完成挂牌后给予30万元奖励;实现融资的,按照募集资金净额的一定比例对企业进行奖励,最高限额100万元。

(4)土地扶持政策。经市政府批准的拟上市、拟“新三板”挂牌企业存量用地需按原用途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拟上市企业、已上市企业办理募投项目用地手续的,企业按规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募集资金到位后,由市财政按不低于该项目土地出让市级收益安排资金,扶持企业发展。企业所建募投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等龙口市级以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市政府部分)给予等额补助。规模企业进行规范改制的,实行“一企一议”的政策。

(5)上市后政策再扶持。企业实现上市后,以上市前一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上市次年起,所得税新增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安排等额支出预算奖励企业,连续奖励二年,每年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6)融资、再融资支持政策。引导和协调银行机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对我市拟上市及上市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在发行债券、票据时优先选择拟上市公司;引荐国内各类战略投资者积极参与拟上市公司的资本优化配置,积极参与对拟上市公司的培育。支持上市公司通过收购、兼并等多种形式,对主导产业资产和资源的整合,实现区域内、行业内优势资源合理地向上市公司有效集聚。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吸收合并、配股、定向增发、公开增发和发行公司债券等形式,扩大融资规模,迅速做大做强,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实现再融资的,按再融资净额一定比例予以奖励,最高限额300万元。

(7)营商环境支持。对拟上市、拟挂牌以及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募投项目,发改、经信、科技、财政、国土、环保等部门要优先办理立项预审、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优先保障土地供应、优先办理环境影响评价、转报或核准手续。优先支持拟上市企业申报国家及省贷款贴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资金等各项政策性扶持资金。

(8)解禁限售股减持政策。将我市上市公司、被上市公司并购的公司的股权在我市证券经营机构托管并减持作为兑现扶持优惠政策的必备条件,限售股不在我市转让或减持,不仅追回之前的奖励,并且之后上市公司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对上市公司个人限售股在我市证券机构托管并进行减持操作、在我市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按地方财政实得部分安排等额资金给予奖励。个人取得的上述奖励资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相关部门代扣代缴,不再给予奖励。另外为鼓励证券公司引荐域外业务,按域外上市企业限售股的实际减持额度对我市证券机构给予一定比例的扶持奖励。

(三)灵活运用多种融资工具,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1.拓展债券融资渠道。认真做好发行债券企业的培育工作,支持其通过剥离不良资产、注入优质资产等方式,提高企业信用等级;引导鼓励经营稳定、业绩优良、市场信誉好的大中型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方式筹集资金,扩大融资规模。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鼓励和支持市内外担保公司、大型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对市内企业发债予以担保集合票据。其中,非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发行债券的,按照融资净额一定比例实行年度兑现奖励,最高限额300万元。

2.大力发展信托投资。支持信托投资公司开发证券投资类、产业发展类、基础设施类等信托产品,为城镇化建设、优势资源开发和支柱产业发展等提供融资服务。

(四)引导银行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回归服务实体经济

增进政银互信,凝聚政银共识,协力化解风险,鼓励各银行业机构对上争取政策,加大对域内不良贷款的处置。加大对银行业扶持力度,单独制定出台支持银行业发展的扶持奖励办法,对在信贷投放、普惠金融、降低融资成本、无还本续贷、风险化解、不良核销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银行业机构,在行政资源、财政税收、开立账户等方面给予倾斜,推动银行在服务本地,服务社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引导银行业机构践行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宗旨。

(五)营造政策环境,促进金融人才集聚

加大金融业招才引智的力度,按照《龙口市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6—2020年)》和《关于大力实施“聚才兴龙”工程的意见》执行。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分公司级金融机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从入驻后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当年起算,按高管人员地方税收贡献对企业给予等额奖励,每季度予以兑现;在龙口市购房的,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

(六)财源建设奖励

对引进的总部经济或域外税收(经财政局、税务局认定的),自纳税之日起,年缴纳地方税收20万元为起点,分500万元以下和以上两档分别予以地方税收贡献奖励。规模较大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约定。对引介单位,按年新增税收地方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扣除兑现企业部分)。

四、组织实施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强化责任意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履职尽责,努力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吸引更多的金融机构、金融资源、资本要素向我市聚集。金融办要加强对各类金融机构的引荐力度,在完善金融业态上发挥主要职能作用,同时要加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综合协调,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地方经济的能力和水平。商务、市场监管、国土、建设、消防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审批、管理和监督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浓厚氛围。

二是提升服务水平。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对企业上市、金融机构设立等,要予以精准服务,严格落实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制度,为企业提供全面、及时、便捷、优质的服务。全面落实各级支持政策、税费优惠政策和企业减负政策。涉及规范上市、企业股改、机构设立等行政审批及收费部门,要积极作为、创新方法、简化程序、缩短时限,为企业上市开通绿色通道,为金融机构入驻提供优质服务。财政局、金融办要在年初留足预算资金,严格扶持奖励资金的审核审批,切实发挥扶持奖励政策的引导效应。

三是依法监督管理。人民银行、银监办要把强化监管检查,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经济;金融办要强化对类金融机构的监管,灵活运用中介机构检查、审计等方式,堵塞监管漏洞,联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各监管部门要强化风险意识,利用人民银行、银监系统信息,健全金融综合统计和分析制度,强化现场和非现场监管,防范金融风险;金融办、经信局、国土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镇街区要强化信息互通,加强对辖区内企业的信贷、债权等风险信息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风险、处置风险。金融办要牵头各司法机关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和恶意逃废债行为,维护诚信龙口形象和金融生态。

四是规范企业管理。各镇街区、各经济管理部门要把企业规范化管理作为提升企业管理、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改善企业融资结构、实现企业持续发展的基础性工作,灵活运用各级关于企业规范化改制的有关支持政策,引导企业明晰产权关系、规范财务管理、优化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夯实企业发展基础,实现“人员、财务、资产、机构、业务”五个方面的独立,使企业成为真正的法人实体,为企业更加顺畅的对接资本市场提供实体支撑。

五是实施考核奖惩。由市考评办牵头金融办配合,制定金融业考核评价办法,考核结果纳入全市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与评先树优、干部奖惩使用挂钩,加大对企业上市和引荐金融机构的考核力度,突出主板上市和法人类金融机构的引荐考核。加大对外宣传推介力度,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吸引更多的金融资源、资本要素关注龙口、聚集龙口。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加快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龙政发〔2011〕58号)、《关于进一步加快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补充意见(龙政发〔2012〕36号)、《关于鼓励和促进企业在“新三板”挂牌股份转让暂行办法》(龙政发〔2014〕9号)同时废止,文件执行有效期5年。

本意见由金融办、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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