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1370681004274973T/2018-08723
成文日期:2018-12-24
发布机构:龙口市发改局
组配分类:批准服务指南
索引号: |
11370681004274973T/2018-08723 |
成文日期: |
2018-12-24 |
发布机构: |
龙口市发改局 |
组配分类: |
批准服务指南 |
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发布日期:
2018-
12-
24
14:
33
|
访问次数:
|
字号:[ 大 中 小 ]
|
|
事项名称 | 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事项编码 | 3706810100203 | 设立依据 | 1.《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通过,2007年10月修订)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 制定。” 2.《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1997年6月通过,2009年7月第二次修订)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节能评估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节能审查文件。未经节能评估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投资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经节能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 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3.《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节能评估审查是否属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复函》:“根据行政许可法,上述规定符合设定行政许可的要求和条件。在实际工作中,国家发改委为落实节能法的要求,将节能评估和审查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的强制性前置条件,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与环境评估等一样,已成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制度的重点环节。” | 实施主体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龙口市发展和改革局 各职能科室 0535-8548450 | 许可对象 | 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实施程序 | 1、接收;2、受理;3、审查;4、核准 |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标准 | 否 | 办理期限 |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 需提交的材料 | 1.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以及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纳入政务大厅 | 事中事后监管部门(单位)及联系电话 | 龙口市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0535-8517147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