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810042748269/2018-24569 发布机构: 龙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_保护与治理 体裁分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18-11-18 发布日期: 2023-11-18
有效性: 关键词: “蓝天保卫战”“自然保护区”“整治攻坚”
标题: 关于印发龙口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细则龙口市打好自然保护区问题整治攻坚战实施细则和龙口市打好危险废物治理攻坚战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 龙政办发〔2018〕109号 统一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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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口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细则龙口市打好自然保护区问题整治攻坚战实施细则和龙口市打好危险废物治理攻坚战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龙口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细则龙口市打好自然保护区问题整治攻坚战实施细则和龙口市打好危险废物治理攻坚战实施细则的通知
龙政办发〔2018〕109号


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烟台市属以上驻龙有关单位:

《龙口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细则》《龙口市打好自然保护区问题整治攻坚战实施细则》和《龙口市打好危险废物治理攻坚战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8日


龙口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鲁政发〔2018〕17号)、《烟台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烟政办发〔2018〕28号),深入开展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实现全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一)总体改善目标。2020年,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全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在烟台市下达的指标以内,协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重污染天数控制在3天以内。

(二)PM2.5改善目标。2020年,PM2.5浓度控制在35微克/立方米以内。

(三)PM10改善目标。2020年PM10浓度控制在66微克/立方米以内。

(四)二氧化硫和二氧化氮改善目标。2020年,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浓度保持国家一级标准且不出现反弹。

(五)空气质量优良率改善目标。2020年,龙口市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80%以上。

二、重点整治任务

(一)优化结构与布局

1.优化产业结构与布局。着力调整产业结构,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严格执行质量、能耗、环保、安全等法规标准,推动钢铁、电解铝、轮胎、氯碱等高耗能行业转型升级。(市经信局、发改局、环保局、市场监管局牵头)

持续实施“散乱污”企业整治。巩固“散乱污”企业整治成果,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根据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等要求,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整治标准,将“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整治到位。列入清理取缔类的,严格落实“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要求;列入整合搬迁类的,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原则,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列入升级改造类的,树立行业标杆,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对清单外新发现的“散乱污”企业,按照“发现一起、处置一起”的原则,对用地、工商注册、环保手续不全、难以通过改造达标的企业予以关停。(市经信局、环保局牵头)

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严禁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等产能,严格执行钢铁、水泥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市发改局、经信局牵头)新建“两高”行业项目落实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是原则,等量替代是例外”的要求,实施“上新压旧”“上大压小”“上高压低”,新项目一旦投产,被整合替代的老项目必须同时停产。(市环保局、发改局牵头)

着力调整产业布局。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三线一单”)要求,2018年启动“三线一单”编制工作,2019年底前完成,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市环保局、发改局牵头)严格执行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行业准入条件,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钢铁、石化、化工、建材、有色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满足区域、规划环评的要求。(市环保局牵头)结合实际有序推进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通过实施一批钢铁、水泥、危化品等企业搬迁工程,优化产业布局,已确定企业要有搬迁计划和搬迁时限。(市经信局、发改局、环保局、安监局牵头)

大力培育绿色环保产业。壮大绿色产业规模,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清洁能源产业,培育发展新动能。培育一批节能环保领域的骨干龙头企业和高端产品,推动产业扩规增容、提质增效、集聚发展。鼓励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加快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社会化监测等新业态。(市经信局、环保局、发改局牵头)

2.优化能源消费结构与布局。持续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到2020年,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烟台下达的指标以内。制定实施2018-2020年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将煤炭消费压减任务分解落实。(市发改局牵头)严格控制新上耗煤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鼓励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替代煤炭消费。(市发改局牵头)完善煤炭替代审查制度,提高煤炭利用效率低行业的煤炭减量替代系数。所有新、改、扩建耗煤项目均实行煤炭减量替代,严格落实替代源及替代比例。按照煤炭集中使用、清洁利用的原则,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到2020年,全市电煤(含热电联产供热用煤)占煤炭消费比重达到省、市相应目标要求。(市发改局牵头)

加快淘汰落后燃煤机组。制定专项方案,淘汰关停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优先淘汰30万千瓦以下的运行满20年的纯凝机组、运行满25年的抽凝机组和仍达不到超低排放标准的燃煤机组。对关停机组的装机容量、煤炭消费量和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允许进行交易或置换,可统筹安排建设等容量超低排放燃煤机组。(市发改局牵头)

强力推进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在全面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建成区内的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淘汰工作。全市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市环保局、市场监管局牵头)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基础上,具备改造条件的全部完成节能改造。(市经信局牵头)淘汰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在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条件的区域,现有多台燃煤锅炉的,按照等容量替代原则建设高效大容量燃煤锅炉。(市环保局牵头)

扩大集中供热范围,加强集中供热热源和配套管网建设,支持跨区联片热电联产项目建设,以热水为供热介质的热电联产项目,20公里供热半径内原则上不再另行规划建设抽凝热电联产机组;以蒸汽为供热介质的热电联产项目,10公里供热半径内原则上不再另行规划建设其他热源点。鼓励拥有技术和资金优势的企业参与集中供热热源和配套管网建设。到2020年,城市集中供暖面积达到1500万平方米。(市发改局、住建局、环保局牵头)

坚持从实际出发,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确保群众安全取暖过冬。推进全市散煤治理,优先以乡镇为单元整体推进。将完成电代煤和气代煤的地区划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散煤销售和使用。到2020年,完成省、市清洁取暖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对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地区,积极推广洁净煤,并加强煤质监管,严厉打击销售使用劣质煤行为。加快农村“煤改电”电网升级改造,制定实施方案,电网企业要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划,统筹推进“煤改电”输变电工程建设,满足居民采暖用电需求。加大“煤改电”配套电网工程支持力度,统筹协调“煤改电”“煤改气”建设用地。(市发改局、经信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供电公司牵头)做好各类集中式清洁供暖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的监管工作。(市环保局牵头)

按照《山东省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8-2020年)》要求,加快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和储气设施建设步伐,除偏远山区、海岛外,基本实现全市天然气“镇镇通”。新增天然气优先用于城镇居民和大气污染严重地区的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确保安全施工、安全使用、安全管理。(市住建局牵头)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等可中断用户,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天然气化工项目。(市发改局牵头)

全面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继续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市经信局、发改局牵头)落实节能标准,大力开发、推广节能高效技术和产品,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标准要求。(市经信局牵头)因地制宜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建筑严格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鼓励开展农村住房节能改造。(市住建局牵头)

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实施非化石能源倍增行动计划,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比重达到省、市相应目标要求。在具备资源条件的地方,鼓励发展生物质热电联产,加大可再生能源消纳力度,提高可再生能源发电占全社会用电比重。(市发改局牵头)

3.优化运输结构与布局。大幅减少公路货物运输量、提升铁路货运比例,到2020年,铁路货运量年均增长率不低于7%。大力推进海铁联运,主要港口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年均增长10%以上。(市交通局、发改局牵头)大幅提升龙口港水路及铁路集疏港运量,减少柴油货车集疏港运量。港口煤炭集港改由铁路或水路运输。2020年采暖季前,矿石、焦炭等大宗货物原则上主要改由铁路或水路运输。(市发改局、交通局牵头)

压缩大宗物料公路运输量。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公路运输。到2020年,对运输距离在400公里以上的,计划性较强的煤炭、矿石、焦炭、石油等大宗货物基本转为铁路运输或管道运输。加快钢铁、电解铝、电力等重点企业铁路专用线建设。(市发改局、交通局牵头)

减少重污染天气期间柴油货车运输,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应制定应急运输响应方案。(市环保局牵头)重污染天气期间,高排放、老旧柴油货车原则上禁止上路行驶。要组织公安、交通、环保、安监、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在货车通行主要道路、卡口,开展高频次的综合执法检查。(市公安局牵头)

大力发展多式联运。依托铁路物流基地、沿海港口等,推进多式联运型和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加快推广集装箱多式联运。建立城市绿色物流体系,支持利用城市现有铁路货场物流转型升级为城市配送中心。鼓励发展甩挂运输、滚装运输等运输组织方式。(市发改局、交通局牵头)

实施运输绿色化改造。在全市开展交通基础设施绿色提升工程,推进普通国省道沿线充电站(桩)设施建设,加快形成城际快充网络。(市交通局、公路局牵头)大力推广新能源、天然气(CNG/LNG)等节能环保运输工具,凡是全额财政资金购买的公交车、公务用车及市政、环卫车辆优先采用新能源车,享受部分财政资金补贴的可选择购置清洁能源公交车。(市交通局、住建局牵头)

4.优化国土空间开发布局。按照大气污染物排放核心控制区、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的要求,实施分区分类管理,督促控制区内的企业对照各阶段的排放标准限值和区域功能实施治污设施的提标改造,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市环保局牵头)基于大气传输路径、污染源分布情况,构建城市通风系统,避免过密过高建筑物的建设,增加冷空气生成区、近郊林地和内城绿地建设,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空间格局。(市住建局、环保局牵头)

推广保护性耕作、林间覆盖等方式,抑制季节性裸地农田扬尘。在城市功能疏解、更新和调整中,将腾退空间用于留白增绿。建设城市绿道绿廊,实施“退工还林还草”。大力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2020年达到38.9%。(市住建局、农业局牵头)大力推进国土绿化提升三年攻坚行动,实施森林生态修复与保护、退耕还果还林、森林生态廊道建设、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和城乡绿化美化五大重点工程,2018—2020年,完成造林、生态修复2万亩。(市林业局牵头)

(二)强化污染综合防治

1.全面实施排污许可管理。加快推进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申请与核发程序,制定排污许可证核发时间表,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中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到2020年,完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推行企业自我申报排污情况、自我承诺排污真实性、自我监测、自我管理、自我公开信息、自我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排污许可证实施监管,加大对企业持证排污情况的监管力度,定期检查许可事项的落实情况、执行情况,对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排污单位,提高抽查比例,公开监督检查情况。对不按证排污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并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实施按日计罚。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罚。(市环保局牵头)

2.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自2020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四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市环保局牵头)

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控制管理。开展钢铁、建材、有色、火电、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管理台账,制定实施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方案,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无组织排放控制绩效评估,制定实施重点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废气现场环境执法监管规范。(市环保局牵头)

推进各类园区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促进省级以上园区循环化改造,大力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对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进行集中整治,限期进行达标改造,减少工业聚集区污染。完善园区集中供热设施,积极推广集中供热。有条件的工业聚集区建设集中的喷涂工程中心,并配备高效治理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市经信局、环保局、科技局、商务局牵头)

加强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结合污染源普查、排污许可证核发和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等工作,全面掌握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与治理情况。落实《山东省“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采取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全过程防控措施,全面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严格落实国家制定的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行业和油品储运销综合整治方案,执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技术指南要求。开展焚烧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排放情况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完善管控政策。委托技术单位开展生活消费领域,包括餐饮油烟、干洗、汽修喷涂、装饰、装修等溶剂使用环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排放调查。加大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源治理效果的监管和信息公开力度。(市环保局牵头)严格执行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开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整治情况专项执法行动,督促指导企业加强对其委托的第三方治理和检测机构技术服务能力和效果的信息公开,接受监督。在逐步建立对技术服务机构相关数据信息追溯制度、实行联合惩戒的基础上,扶持培育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和服务专业化规模化龙头企业。委托第三方针对挥发性有机物分行业开展防治措施及效果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企业提出规范化、精细化的管理要求。(市环保局牵头)

加强工业炉窑专项整治。在全省炉窑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对炉窑清单进行核查,查缺补漏,对照新标准新要求落实有组织达标排放、无组织综合整治、在线监控要求。加快淘汰中小型煤气发生炉,淘汰所有一段式煤气发生炉。将工业炉窑治理纳入环保督查重点任务,凡未列入清单的工业炉窑均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鼓励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供热。加快推进玻璃、建筑陶瓷等行业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能源替代。(市环保局牵头)

加强有毒有害气体治理。重点加强对工业炉窑、医疗垃圾和危险废物焚烧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的监管。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排查环境安全隐患,评估和防范环境风险。继续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理,促进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和替代品发展,积极完成《蒙特利尔议定书》履约目标。(市环保局牵头)

建立健全监测监控体系。加强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工作,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执法能力建设,全面提升挥发性有机物环保监管能力。省控以上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要增加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指标。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源,要纳入全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2020年底前,凡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废气排放企业,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推进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排放源厂界监测。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应结合园区排放特征配置挥发性有机物连续自动采样体系或符合园区排放特征的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监控系统。(市环保局牵头)

3.提高移动源污染防治水平。

加快改造淘汰老旧车辆。加速淘汰高排放、老旧柴油货车,按照省里统一要求完成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车辆(含未登记排放达标信息车辆和“黄改绿”车辆)淘汰工作,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予以公告牌证作废。(市公安局、环保局、交通局牵头)综合采用经济补偿、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方式,大力推进国三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油改气”老旧燃气车辆,完成省下达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任务,对纳入淘汰范围的车辆,不予办理变更、检验及转移登记。(市交通局、环保局、公安局牵头)加强国三柴油营运货车管控,对超标排放的车辆,采取多种技术手段降低排放,实现车辆节能降耗、达标排放。(市交通局、环保局牵头)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连续三个检验周期未检验,以及经维修或采用污染控制技术仍无法达标排放的车辆,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报废。加强路面稽查,将报废车辆信息纳入缉查布控系统,一经发现依法实施强制报废。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柴油货车使用年限不得超过报废标准规定的时间。(市公安局、环保局、交通局牵头)

强化在用车执法检查。开展在用车超标排放联合执法,建立健全环保部门检测、公安部门处罚、交通部门督导维修的联合监管机制。(市环保局、公安局、交通局牵头)2018年底前,建立公安、交通、环保等部门重型柴油车监管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实现道路车流量、入龙车流量、超标排放重型柴油车处罚等数据共享。(市公安局牵头)

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管理。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对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的排放检验机构,环保部门对其依法从严处罚;情节严重的,通报市场监管部门,建议上级依法取消其检验资格。(市环保局、市场监管局牵头)

推进“天地车人”一体化监控体系建设和应用。加快建设完善监控体系,实现遥感监测网络和定期排放检验机构国家、省、市三级联网,构建重型柴油车车载诊断远程监控系统。利用机动车遥感监测、排放检验机构联网、车辆远程在线监控,以及道路和停放地监督抽测,对柴油货车进行全天候、全方位的实时监控。(市环保局、公安局、交通局牵头)加快建设覆盖柴油货车主要通行通道的遥感监测系统。(市环保局牵头)

提升油品质量。2019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停止执行普通柴油标准,停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按照省、市里要求和部署,组织辖区内成品油经营企业做好已加入符合环保要求的燃油清净增效剂的车用汽柴油销售工作。(市经信局、财政局牵头)强化生产、销售、使用环节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行为。2018年底前,开展加油(气)站、油库、企业自备油库油(气)质量专项检查工作,实现加油站、油品仓储和批发企业监督检测100%全覆盖。要在车用柴油和尿素生产、销售环节开展常态化的监督检查,对制售不合格油气行为一律依法处罚,禁止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调和油组分,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坚决依法取缔黑加油站点。(市经信局、市场监管局、安监局、公安局、住建局牵头)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涉油违法犯罪活动。(市公安局牵头)

全面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2019年底前完成。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备案、排放检验制度,经第三方检验机构现场检测合格后发放环保标识。住建、交通、公路、港航、农业、水务等部门负责协助环保部门在相关企业、工地等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登记备案和排放检验等工作。(市环保局牵头)住建、公路、港航、水务、农机、交通等部门要将本部门管辖工地所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达标情况纳入管理,禁止工地使用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试行将使用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等污染控制措施纳入工程招投标文件,倒逼企业淘汰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对工程机械排放超标的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依法予以处罚。(市住建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交通局、公路局、水务局、农机局牵头)

不断强化船舶等污染控制。持续推进船舶更新,严格实施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依法严格管控货运船舶和渔业作业船只冒黑烟问题,加大“黑烟”船舶治理力度,提高淘汰更新比例,降低对区域性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严格实施船舶发动机国家排放标准,全面执行新生产船舶发动机第一阶段排放标准。推广使用电等清洁能源或新能源船舶。(市交通局、海渔局、海事处牵头)加快港口码头岸电设施建设,提高港口码头岸电设施使用率。2020年底前,全市主要港口20%以上专业化泊位(危险货物泊位除外)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新建码头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岸电设施。推进排放不达标港作机械清洁化改造和淘汰,沿海港口新增、更换拖船优先使用清洁能源。(市交通局、供电公司、龙口港集团牵头)

4.加强面源污染综合防治。严格城市面源污染防控,加大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污染的行政处罚力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制定重大节假日烟花爆竹禁放限放方案,明确禁放限放区域和时间。(市公安局牵头)

提升施工扬尘防治水平。2018年底前,建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路网建设等各类建设工程扬尘管控清单。(市住建局、交通局、公路局、水务局牵头)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积极推广装配式部品部件及成熟技术体系。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城市规划区内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建筑施工工地全面落实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有关主管部门联网,达不到标准的实施停工整治。规模以下建筑施工工地结合实际提出管控要求。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试行将扬尘治理方案纳入工程招投标文件,作为技术标评审内容,严格落实施工工地和渣土车的扬尘控制措施。(市住建局牵头)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必须采取扬尘控制措施,拆迁(拆除)工地必须湿法作业。(市住建局、公路局、水务局牵头)

强化道路扬尘污染治理。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和洒水比例,2020年底前,建成区达到60%以上。深入推进城市道路深度保洁工作,到2020年,全市40%以上的主干路达到深度保洁标准。(市住建局牵头)加强渣土车辆管控,规范渣土运输车辆通行时间和路线,对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按上限处罚并取消渣土运输资格。(市公安局、交通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推广道路积尘负荷走航检测等先进路面积尘实时监控技术。实施降尘考核,市区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9吨/月·平方公里。(市环保局牵头)

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全面完成露天矿山摸底排查,建立管理台账。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按照“一矿一策”制定整治方案,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未通过验收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强化企业治理主体责任,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到2020年,全市大中型绿色矿山比例力争达到80%。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加强修复绿化。(市国土局牵头)

强化秸秆和氨排放控制。切实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强化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在夏收和秋收阶段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严防因秸秆露天焚烧造成区域性重污染天气。结合卫星遥感和无人机等先进技术,切实解决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问题。坚持疏堵结合,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积极推动秸秆综合利用,努力拓展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渠道,到2020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2%以上。(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环保局、农业局牵头)

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负增长。提高化肥利用率,到2020年,化肥利用率达到40%以上。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改进养殖场通风环境,加快微生物处理、臭气控制等技术模式应用,减少氨挥发排放。(市农业局牵头)

(三)健全大气环境管理体系

1.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加快构建完善“纵到底、横到边、全覆盖、无死角”的网格化环境监管格局,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单位、到岗位,推进监管重心下移、力量下沉,及时发现环境问题,将环境问题解决在一线。组织制定市、镇、村级网格污染源清单,着力构建网格化环境监管信息化管理系统。积极开展典型示范,选点突破,不断提升网格化环境监管成效。(市环保局牵头)

2.加强污染源执法监管。坚持铁腕治污,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拘留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加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持续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等环境监管方式。落实国家大气污染热点网格监管要求,加强工业炉窑、工业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等环境执法。(市环保局牵头)突出重点时段和重点区域,配合省市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强化督查。建立对重点排放源监测或者检测结果的全程留痕、信息可追溯机制,严厉打击各类数据造假和质控不符合要求等行为。完善生态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建立健全环保和检察等部门联席会议、专业咨询、信息通报、同步备案等机制,严厉打击污染大气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市环保局、公安局、法院、检察院牵头)

3.实施大气污染源精细化管理。加快推进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建设,2020年底前,实现镇街区自动监测站点全覆盖。探索建立市级大气污染防治动态评估与管理系统。构建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工作体系,实现排放清单动态更新。(市环保局牵头)

强化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加强环境监测和运维机构监管,建立质控考核相关机制,完善“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地方不当干预监测行为,监测机构运行维护不到位和纂改、伪造、干扰监测数据,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从严处罚,严肃追究责任。(市环保局、公安局牵头)

4.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加强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开展空气质量中长期趋势预测工作。及时组织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完善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并每年进行更新,应急污染物减排目标分别落实到三源清单中。提高各级别应急预案污染物减排比例,黄色、橙色、红色级别减排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20%、30%。应急减排措施要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企业、具体工地、具体生产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各级、各部门要压实应急工作职责,严格落实分级应急减排措施。(市环保局、气象局牵头)

实施秋冬季重点行业错峰生产。组织钢铁、建材、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制定错峰生产调控方案,实施差别化管理,将错峰生产方案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企业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任务的,一并纳入当地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各企业错峰生产方案每年9月底前报市经信局、环保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市经信局、环保局牵头)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钢铁、建材、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和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应急运输响应。(市环保局牵头)

5.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防联控。积极配合做好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防联控,完善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会商机制,统一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响应措施。加强区域应急协同,按照区域预警信息,同步启动应急响应,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市环保局牵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各部门要把打赢蓝天保卫战目标任务放在各项工作的重要位置,主要负责要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要靠上抓,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组织领导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方案,细化各项任务到年度、到责任单位。建立目标任务调度、检查、督办、通报制度,完善工作台账,实行清单式管理。排污单位要切实履行治污主体责任,确保依法排污、持证排污,按要求落实信息公开。各职能部门要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建立相应的工作推进机制,做到各项目标任务可量化、可考核,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环保部门要依法落实统一监管责任,完善执法、监察、督查机制,建立督政与督企相结合、日常驻点监察、定期环保督查和“双随机一公开”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切实履行监管职能,完善企业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充分发挥工青妇等群团组织作用,落实群团社会组织促进提高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的责任。进一步落实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监督责任,完善公众参与机制,构建起政府、企业、公众多元共治的格局。

(二)建立激励机制,完善经济政策。针对清洁取暖等重点项目,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支持。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制定出台的清洁取暖金融支持政策。发挥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治理项目、清洁取暖和产业升级等领域的信贷投放和资金支持力度,鼓励并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统筹现有相关资金,向散煤清洁化治理等方面倾斜。鼓励充分利用政府债券等方式筹措资金用于大气污染治理。结合我市实际,细化国家和省打赢蓝天保卫战确定的金融支持措施。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和其他促进大气污染治理的新业态新模式开展合同环境服务。(市财政局、发改局、物价局、人民银行牵头)

研究制定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激励政策。创新能源合同管理等服务模式,降低清洁能源供应成本。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对确定的“电代煤”“气代煤”用户落实清洁取暖价格支持政策,加强政策跟踪评估,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推行上网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延长居民采暖用电谷段时长至10个小时以上。落实采暖用电的市场化竞价采购机制,由电网企业或独立售电公司采购市场电量,予以优先购电保障,采暖用电参加电力市场化交易谷段输配电价减半执行。农村地区利用地热能向居民供暖(制冷)的项目运行电价参照居民用电价格执行。健全供热价格机制,合理制定清洁取暖价格。进一步加强对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环保电价政策的监督落实。落实“光伏扶贫”、污泥掺烧、农业废弃物焚烧等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政策。落实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政策,鼓励天然气工业型热电联产项目、分布式项目参与市场交易,与电力用户协商确定电量和电价。扩大分布式新能源系统备用费减免范围。全面清理取消对高耗能行业的优待类电价以及其他各种不合理价格优惠政策,严格落实电解铝、水泥、钢铁等企业的阶梯式电价政策。进一步完善货运价格市场化运行机制,科学规范两端费用。大力支持港口岸基供电,降低岸电运营商用电成本。支持车船和作业机械使用清洁能源。加大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支持力度。研究完善有机肥生产、销售、运输等环节的支持政策。利用生物质发电价格政策,支持秸秆等生物质资源消纳处理。在具备条件的地方,鼓励由供用热双方按照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区域清洁供暖价格和工业用热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科学制定输配气价监管规则,促进天然气行业健康发展。可结合气候、采暖用气需求等实际情况,单独制定居民独立采暖用气阶梯价格制度,也可综合考虑采暖用气和非采暖用气情况,将居民独立采暖用气纳入统一阶梯价格制度。落实国家和省出台非常规天然气和煤层气开采相关支持政策,研究制定推进储气调峰设施建设的扶持政策。(市物价局、发改局、经信局、住建局、财政局、交通局牵头)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加大税收优惠和支持力度,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落实国家老旧公路运输车辆淘汰、新能源汽车推广,以及对节能、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等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激励政策。(市税务局、财政局牵头)

(三)强化科技支撑,推进专业治污。充分应用国家大气重污染成因研究成果,制定并落实“一县一策”环境质量达标或改善方案。在动态更新的大气污染排放源清单基础上,建立空气质量调控综合决策支撑服务体系,持续开展污染物来源解析、减排措施效果评估研究,形成污染动态溯源的基础能力。开展氨排放与控制技术研究。结合能源产业状况和国土空间开发布局,针对臭氧污染严重的区域开展来源解析与控制路径研究,深化挥发性有机物全过程控制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不同技术路线比对等监管技术研发。加强对超低排放治污设施的事后监管,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污染物构成及对环境质量的影响评估,并对超低排放投入与其产生的环境效益进行相关性分析。开展位于城市建成区内的大型燃煤机组湿烟气脱白治理试点工作。支持鼓励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污染排放源头控制、货物运输多式联运、内燃机及锅炉清洁燃烧等重点领域应用技术研究成果的转化,委托技术单位组织对我市交通结构、柴油车污染状况和治理措施等进行调查研究和数据分析,提升机动车精准管控能力。(市环保局、科技局牵头)支持依法依规开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积极探索典型行业、企业和工业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支持技术实力雄厚并具有专业队伍的第三方机构为排污单位提供全过程诊断和污染治理解决方案。强化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监管能力,制定明确的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明晰排污企业和环境服务企业间的相关权责,为监管污染物排放提供完整、有效的制度保障。积极联合公众、非政府组织、项目投资者等各利益相关方,着力构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社会共治机制。(市环保局、财政局牵头)

(四)推进信息公开,倡导群防群治。加大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力度,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延伸到镇街区。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清单,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公开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应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和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市环保局牵头)

积极动员全民参与,营造良好舆论氛围。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树立绿色生活和消费理念,加快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绿色生活方式。以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环境教育基地、齐鲁环保小卫士等创建行动为载体,大力开展绿色创建活动。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将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建立宣传引导协调机制,主动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回应群众关切;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监督引导作用,弘扬生态文明,积极宣传大气环境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工作动态和经验做法等,增强治理大气污染的信心和决心。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监督的合力,倡导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群防群治,打赢蓝天保卫战。(市环保局牵头)

(五)加强全面评估,严格追责问责。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落实本方案实施情况开展一次评估,终期对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以适当形式公布。评估结果作为各级、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参考。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评估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参照国家、省量化问责办法,对重点攻坚任务完成不到位或环境质量改善不到位的实施量化问责。对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予以表扬。(市环保局、市纪委监察委、考评办、人社局牵头)


龙口市打好自然保护区问题整治攻坚战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打好自然保护区等突出生态问题整治攻坚战作战方案(2018-2020年)》(鲁政字〔2018〕167号)、《烟台市打好自然保护区问题整治攻坚战实施细则》(烟政办发〔2018〕28号),深入开展自然保护区问题整治专项行动,有效提升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水平,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主要目标

  (一)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2018年底前,力争75%的保护区完成总体规划报批工作,80%的保护区完成三区核定与勘界;2019年底前,全部完成总体规划报批工作;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自然保护区范围界限核准和勘界立标。

  (二)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问题。2018年底前,省级自然保护区突出问题82%以上完成整改并开展验收销号。2019年底前,省级自然保护区突出问题90%以上完成整改并开展验收销号。2020年底前,省级自然保护区突出问题100%完成整改并开展验收销号。

  (三)生态保护红线。2020年底前,我市生态保护红线全部完成勘界定标。

  (四)生态保护与修复。2020年底前,我市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率达到60%,湿地受保护率达到80%,森林覆盖率达到35.1%。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

  1.开展“绿盾2017”专项行动“回头看”。对照“绿盾2017”专项行动确定的问题清单台账,逐一检查核实问题的整改进展、整改成效、销号情况和追责问责情况。针对尚未完成整改和整改效果不佳的突出问题,要扭住不放,持续跟进,加快整改进度,采取责任落实到人、限时完成等措施,确保整改到位、销号到位。2020年底前,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违法开展的房地产、旅游开发等活动,立即依法依规予以关停或关闭,限期拆除,并实施生态恢复。对于实验区内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的项目,责令停止建设或使用,并恢复原状。(市林业局、国土局、海渔局、环保局牵头)

  2.坚决查处新增违法违规问题。依据生态环境部遥感监测疑似问题清单(重点是2017年下半年新增和扩大的工矿开发以及核心区缓冲区内的旅游等活动)、我市历年自查以及媒体披露、非政府组织和群众举报的信息等,举一反三,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区问题排查,进一步摸清问题底数。重点排查采矿(石)、采砂、工矿企业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旅游开发等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活动,以及2017年以来新增和规模明显扩大的人类活动。针对排查出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责令立即停止相关活动,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牵头)

  3.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根据自然保护区分区管理规定,对不同性质的历史遗留问题,分类制定整治方案,采取规范管理、依法退出、融合共享等措施,统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保护区设立之前已经存在的工矿企业、房地产、养殖、旅游等开发活动,依法退出核心区、缓冲区,开展生态修复。对省级自然保护区内设立之前已存在的以及保护区设立之后各项手续完备且已征得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分类提出差别化的补偿和退出方案,依法退出。规范保护区内原有居民的生产、生活。鼓励发展特色农业等惠农工程,逐步探索社区融合的管理模式。对确需搬迁的村庄村落,科学制定搬迁方案。2020年底前,省级自然保护区内的历史遗留问题逐一明确整改方案。(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牵头)

  4.整治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针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和资金保障不足、土地(海域、水域)权属不明确、勘界立标不规范等问题开展整治工作。省级统筹环境污染防治、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等相关资金,积极支持自然保护区发展。县级财政保障管理自然保护区所需经费。明确自然保护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及海域使用权。对自然保护区内的所有土地,可采取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等方式妥善解决管理问题。依法使用自然保护区内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扩大使用面积。开展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编制、修编,2019年底前,完成总体规划报批工作。建立自然保护区“三区”矢量边界图,对省级自然保护区的“三区”边界信息进行核实核准,并设置警示警告标识。(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牵头)

  5.严格执行整改验收销号。针对违法违规、历史遗留、管理责任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制定整改方案,逐一明确问题整改措施、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建立问题清单、整改措施清单、责任清单和时限清单。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合烟台市和省级主管部门对各类问题进行现场验收,对照清单,逐个销号。加强对问题整改的指导和督办,并对自然保护区排查整治工作开展专项检查和抽查。2018年底前,自然保护区突出问题82%以上完成整改并开展验收销号。2019年底前,自然保护区突出问题90%以上完成整改并开展验收销号。(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其中,2019年底前,与保护区重叠的采矿权退出1处,探矿权退出5处;2020年底前,完成其余7处采矿权和5处探矿权退出任务。(市国土局牵头)

  6.加强自然保护区工作监督检查。建立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对违法违规活动自查自纠、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的工作机制。定期开展自然保护区专项检查,及时通报检查情况。(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牵头)

(二)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1.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将科学评估得到的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和生态环境极敏感区与各类保护地进行校验,形成生态保护红线空间叠加图,确保划定范围涵盖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生态保育区和核心景观区、湿地公园的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饮用水水源地的一级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核心区以及其他类型禁止开发区的核心保护区域,做到应保尽保、应划尽划。在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过程中,与各类规划、区划空间边界及土地利用现状相衔接,科学合理确定生态保护红线边界,协调开发建设与生态保护的关系。以行政区域边界统筹衔接海域与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形成海陆“一张图”。2018年5月底前配合编制完成《烟台市生态保护红线优化方案》并报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审查,配合省、市里做好生态保护红线后续修改完善工作。(市环保局、发改局牵头)

  2.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工作。按照国家和省勘界定标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确定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的工作程序、技术流程与方法,待《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印发实施后,全面启动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工作。在勘界基础上设立统一规范的标识标牌,确保生态保护红线落地准确、边界清晰。2018年,先行开展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勘界定标试点工作;2019年底前,完成全市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工作。(市环保局、发改局牵头)

  3.严守生态保护红线。落实生态保护红线优先地位,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空间规划的重要基础,发挥生态保护红线对于国土空间开发的底线作用。2020年底前,按照国家和省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依托生态系统、环境、气象、地质、水文水资源、水土保持、海洋等监测站点和卫星的生态监测能力,布设相对固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监控点位,初步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综合监测网络。按照国家和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评价技术要求,定期开展生态功能评价工作;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执法机制,开展日常巡护和执法监督,查处破坏生态保护红线的各类违法行为。(市环保局、发改局牵头)

(三)加快推进生态系统修复

  1.实施受损生态环境修复治理。2020年底前,2013年以来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率达到60%,“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率达到80%(市国土局牵头)。积极推动农村小流域综合整治建设,构建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2018—2020年完成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22平方公里(市水务局牵头)。待海岸线修测工作完成后,对陆海交叉重叠区域内已批项目用地分类制定处置方案,逐宗明确处置意见,落实处置时限和责任单位(市国土局、海渔局牵头)。

  2.推进国土绿化工程建设。大力推进国土绿化提升三年攻坚行动,统筹实施森林生态修复与保护、退耕还果还林、森林生态廊道建设、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和城乡绿化美化五大重点工程,构建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完备、效益显著的森林生态安全体系。2018—2020年,完成造林和生态修复2万亩,到2020年森林覆盖率达到35.1%。开展森林乡镇(街道)、森林村居(社区)创建活动,进一步提高城乡绿化水平。依法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健全保护管理体制,采取抢救性保护、修复与治理、污染控制等人工适度干预措施,加大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保护恢复力度,尽快遏制湿地面积减少和功能退化的趋势,推进全市重点流域湿地保护与修复,逐步形成布局合理、类型齐全、功能完备、规模适宜的湿地自然保护生态体系,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到2020年,全市湿地总面积不低于20万亩,自然湿地面积不低于15万亩,湿地保护率提高到80%以上。(市林业局牵头)

  3.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强现有各类法定保护地尤其是自然保护区的规范化建设,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保护地内的人类活动进行监管,实现生物资源的就地保护。配合省级部门完善生物多样性观测体系,开展生物多样性综合观测站和观测样区试点建设,开展生物多样性观测工作。(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牵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把自然保护区等突出生态问题整治攻坚战放在各项工作的重要位置,履职尽责,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要靠上抓,层层抓落实。各镇街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方案,细化各项任务到年度、到部门。建立健全攻坚战行动方案的调度、检查、督办、通报制度,列出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措施清单、时限清单,完善工作台账。对自然保护区突出问题整改、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以及生态保护与修复等各项工作任务进展情况,定期调度、汇总。

  (二)强化政策引导。建立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建立生态保护红线补偿机制,切实提高地方建设与保护自然保护区的积极性。对自然保护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生态保护修复、破损山体治理、废弃矿坑治理、水土流失治理等受损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统筹生态保护与资源开发利用,适当发展与保护方向相一致的生态旅游项目。(市环保局、国土局、财政局、旅游局牵头)

  (三)严格责任追究。组织专项督查,查处在违法违规问题监督管理上领导不力、监管不严、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对推动自然保护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中组织不力、执行不力,以及隐瞒不报、消极应付的,要严格查处。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或经整改后问题仍然突出的进行约谈。对违反自然保护区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造成生态破坏的相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实行责任追究,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市纪委监察委、市委组织部、审计局、环保局牵头)

  (四)加强科技支撑。加强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基础理论、保护技术和管理政策等方面的研究。开展自然保护区科研、管理等专业人员培训。完善科学决策咨询机制,建立专家库,整合科研力量,探索建立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模式,为科学调整自然保护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提供技术咨询服务。认真履行有关国际公约,加强迁徙物种监测与保护、外来物种入侵等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自然科学普及平台功能。开展重点领域科学研究,推广湿地保护恢复关键技术和山体修复治理先进模式,大力开展新技术试验示范,为生态修复提供科技支撑。(市环保局、林业局、国土局、科技局牵头)

  (五)引导公众参与。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开专项行动进展情况,通过典型案例的宣传报道,正确引导舆论,形成社会监督压力,努力营造全民支持、全民参与自然保护区等突出生态问题整改和治理的良好社会氛围。邀请媒体参与执法检查,主动公开重大问题整改信息。大力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的理念、政策、路径和成果,及时总结推广推动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问题查处整治经验及生态环境治理技术模式等。(市环保局、林业局、发改局、国土局、海渔局、文广新局牵头)

  (六)强化监督考核。加强对本方案实施的动态评估,对本方案实施情况,每年开展一次评估。2021年,对方案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各级各有关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参考内容,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对评估考核实绩突出的,要予以表扬;对工作拖沓、履职不力、逾期未完成规定任务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媒体曝光等措施,督促问题整治,并启动问责程序。(市环保局、市纪委监察委、考评办、人社局牵头)


龙口市打好危险废物治理攻坚战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打好危险废物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2018-2020年)》(鲁政字〔2018〕166号)、《烟台市打好危险废物治理攻坚战实施细则》(烟政办发〔2018〕28号),全面提升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水平,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主要目标

  突出“源头控制、安全处置、防范风险”三个环节,加快我市纳入山东省“十三五”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项目的推进,强化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管理,全面提升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水平,努力实现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目标。

  到2020年,全市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体系,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布局趋于合理,利用处置能力与危险废物产生种类和数量基本匹配,力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全部纳入集中处置,基本实现全市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环境监管能力明显提升,2018年、2019年、2020年全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分别不低于85%、87%、90%。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危险废物源头控制

按照《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2016年版)》要求,引导企业使用低毒低害和无毒无害原料,促进企业从源头削减或避免危险废物产生。(市经信局、科技局、环保局牵头)对以危险废物为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危险废物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提出并实施减少危险废物的使用、产生和资源化利用的方案。对我市长期贮存危险废物要得到及时有效处置,确保我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高于当年目标值。(市环保局牵头)不断加强医疗废物源头管理,严格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过程中的防护管理。(市卫计局牵头)针对垃圾焚烧飞灰、废矿物油、电镀污泥、废铅酸蓄电池、铬渣、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的处置,危险废物经营处理单位应优先采用列入《2017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固体废物处理处置领域)》的污染控制技术。(市环保局牵头)

  (二)着力提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

  1.加快清理危险废物存量。一是做好中央环保督查向我省反馈的“长期贮存危险废物”问题的整改(涉及我市危险废物贮存量超过100吨企业5家)。对目前尚未完成整改的2家企业,有关部门要按照处置利用计划推进整改工作,确保按时限要求完成整改任务。二是排查辖区内新产生危险废物情况,督促企业及时利用处置,最大程度减少形成新的贮存。通过强化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日常执法检查等,全面掌握辖区危险废物贮存情况,建立管理台账,督促有关企业加快清理进度。对贮存危险废物100吨以上、贮存设施不符合规范、贮存量饱和或超限、贮存的危险废物在市内无相应处置能力等4类企业,要根据贮存条件、危险废物特性、辖区处置能力等因素,制定实施存量清理方案;对于危险废物贮存时间超过1年、贮存设施不符合环保要求、贮存量饱和或超限的产废企业以及收集的危险废物贮存时间超过1年的危险废物经营企业,将其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实行“挂单销号”,督促其倒排工期计划,按要求完善贮存场所,抓紧处置贮存的危险废物,防范环境风险。到2018年底,所有含氰尾渣、电解铝槽大修渣等得到规范贮存。加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到2019年底,基本消除危险废物贮存环境风险。(市环保局牵头)

  2.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优化危险废物处置能力配置,合理布局集中处置设施。加快推进黄金冶炼含氰尾渣利用处置设施建设,鼓励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黄金冶炼含氰尾渣。对其他类别危险废物,以优化现有利用处置能力、匹配我市产废规模为主,原则上不建设与我市产生的危险废物无关或以外地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处置设施。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大于5000吨的企业,以及园区内所有企业危险废物年产生量之和大于1万吨的化工园区,应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处置设施,支持其他有条件的化工园区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处置设施。鼓励大型产业基地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处置设施。鼓励产生量大、种类单一的企业和园区配套建设危险废物收集、贮存、预处理和处置设施。鼓励危险废物产生企业自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或处置设施,并提供对外经营服务。(市环保局牵头)

  根据省里统一部署及我市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和处置需求,按时完成我市纳入山东省“十三五”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项目的调整与优化。对列入规划的项目实行月调度、季通报,推动加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鼓励园区内企业间循环利用危险废物,畅通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运行渠道,形成企业间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的协作链网,提高危险废物资源化水平。(市环保局牵头)

  (三)推进医疗废物城乡一体化处置

  1.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组织开展全市医疗废物产生、处置情况摸底调查,科学预测医疗废物增长量,合理规划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市卫计局、环保局牵头)加强处置能力储备和预案管理,形成覆盖城乡、满足需求、持续稳定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市环保局牵头)

  2.完善医疗废物收集处置体系。建立城乡一体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体系。完善医疗废物分类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医疗废物分类管理、专用包装、集中贮存要求,加强收集、转运设施设备配套,因地制宜推行以处置企业为主体的农村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工作模式,到2020年,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全部纳入集中处置。(市环保局、卫计局牵头)全面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将医疗卫生机构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支付的处置费纳入医疗服务成本,减轻医疗机构尤其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担。(市物价局牵头)

  (四)持续强化进口固体废物管理

  1.开展打击“洋垃圾”走私专项行动。认真贯彻落实《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70号),严格按照国家调整的《进口固体废物管理目录》分批分类禁止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从严控制进口废物数量,2019年底前逐步停止进口国内资源可以替代的固体废物。强化进口固体废物原料检验检疫,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严防环保项目不合格的废物原料入境。持续开展打击固体废物走私专项行动,对发现的“洋垃圾”,坚决予以退运、销毁或无害化处置。推进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严格固体废物进口和后续监管,对无牌无照、非法经营、储存“洋垃圾”的店铺和窝点,进行集中清理整治。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许可证、非法转让许可证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依法依规撤销进口许可证。(龙口海关、市环保局牵头)

  2.强化进口废物加工利用监管。开展对进口加工利用企业和固体废物集散地执法行动,严厉查处倒卖、非法加工利用进口固体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始终保持执法高压态势。加强对进口废物加工利用企业的环评、“三同时”制度执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污染物排放、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等情况的现场检查,严格立案查处有关环境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市环保局、公安局牵头)

  (五)提升危险废物处置全过程监管能力

  1.完善危险废物收集体系。推动危险废物分类收集专业化、规模化,鼓励危险废物综合性处置单位建设区域性收集网络、贮存设施。加强涉重金属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鼓励生产或经营企业建立废铅酸蓄电池、废弃荧光灯、废镍镉电池等回收网络,支持分类回收处理。建立机动车拆解维修、检测实验室等特种行业危险废物收集、转运体系。(市环保局牵头)

  2.加强危险废物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等全过程监管体系。根据省里统一部署,积极推动“全国固废管理信息系统”在我市的应用,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健全完善该系统及建立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信息数据库的有关工作,最终实现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备案、转移联单、经营单位经营记录等信息化管理,提升危险废物风险防控水平。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和改造力度,采用技术成熟、运行稳定、经济合理的新技术,提高现有设施的处置运营水平。建立危险废物应急处置区域合作协调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市环保局牵头)

  3.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针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采取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检查利用处置设施运行状况及危险废物非法排放、倾倒、转移、利用、处置等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企业限期整改,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依法处罚,对发现的非固废问题及时移交相应管理部门、单位,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市环保局、公安局牵头)

  围绕提升涉危险废物企业管理水平,利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对我市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评估,同时接受上级对我市进行督查评估。(市环保局牵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把解决危险废物突出环境问题放在各项工作的重要位置,履职尽责,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要靠上抓,层层抓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方案,细化各项任务到年度、到行业、到企业。建立健全调度、检查、督办、通报制度,列出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措施清单、时限清单,完善工作台账,从严从速从实整改。市环保局要对本方案的重点任务进展情况定期调度、汇总、上报。

  (二)加大投入力度。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为主的原则,完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推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加大对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的投入。积极落实国家、省对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和处置费的优惠政策。(市环保局、财政局牵头)

  (三)强化科技支撑。加强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污染危害等方面的基础研究,加大对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与损害评估、事故预警与应急、信息数据库建设等方面支持力度,逐步健全危险废物管理精、细、准的工作格局。积极引导协调高校、处置企业的科研资源,推进处置难度较大的危险废物技术研究。鼓励危险废物处置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开发、试点和示范推广,强化危险废物处置技术和装备保障能力。(市环保局、科技局牵头)

  (四)严格环境监管。完善监管手段,健全监管模式,实施最严格的全过程环境监管措施,严防危险废物非法排放、倾倒、转移、利用、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管理计划备案、转移联单、经营许可制度,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强化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监管,严格把控危险废物跨省处置。持续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定期公布结果,不断提高环境监管水平。加强环保、公安、交通、安监、卫计等相关部门的联勤联动,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排放、倾倒、转移、利用、处置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健全完善联合打击危险废物犯罪长效机制。(市环保局、公安局、交通局、安监局、卫计局牵头)

  (五)引导公众参与。组织、监督有关企业、单位做好危险废物信息公开工作,充分利用多种媒体平台开展危险废物普法宣传,提高公众对危险废物及其危害的认识,增强公众法制观念和污染预防意识。广泛宣传“12369”环保热线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网络。(市环保局、团市委、市妇联、教体局、民政局、文广新局牵头)

(六)强化监督评估。加强对本方案实施的动态评估,对本方案实施情况,每年开展一次评估。2021年,对本方案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参考内容,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对评估考核实绩突出的,进行表扬;对工作拖沓、履职不力、逾期未完成规定任务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媒体曝光等措施,督促问题整治,并启动问责程序。(市环保局、市纪委监察委、考评办、人社局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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