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810042748269/2018-24577 发布机构: 龙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_安全生产监管_其他 体裁分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18-10-26 发布日期:
有效性: 关键词: “市场监管”“双随机”“实施细则”
标题: 关于印发《龙口市市场监管领域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 龙政办发〔2018〕104号 统一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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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口市市场监管领域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龙口市市场监管领域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龙政办发〔2018〕104号


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烟台市属以上驻龙有关单位:

《龙口市市场监管领域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监管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龙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6日


龙口市市场监管领域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制度改革,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鲁政办字〔2016〕214号)文及《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一次办好”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18〕31号)的相关部署,按照《中共龙口市委办公室、龙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一次办好”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方案的通知》(龙办字〔2018〕22号)的要求,为全面推进市场监管领域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以下简称“联合抽查”),是指龙口市相关部门根据事先公布的市场监管领域联合年度计划,采取随机方式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联合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活动,对同一被检查对象涉及的所有检查事项一次完成,并将检查结果依法公开的监管工作机制。

第三条  本细则仅适用于以“双随机”抽查方式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开展的联合抽查活动。

第四条  联合抽查活动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依托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双随机”抽查系统(以下简称“抽查系统”) 实施,确保高效便捷、全程留痕、责任可溯。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场监管领域联合抽查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市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协助配合,共同组织开展全市区域内的联合抽查活动。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各有关部门共同制订市场监管领城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并动态管理。

第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联合抽查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人员名录库由各部门自行建立,并抽取联合抽查活动的执法人员。

第八条  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在每年年初制订并公布联合抽查年度计划,年度计划应当明确抽查任务。被检查对象的范围、抽查比例和批次、实施检查时间、牵头与配合部门等内容。

第九条  联合抽查活动由年度计划中明确的任务牵头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牵头部门根据联合抽查任务,明确任务名称、具体执行时间、参与检查的具体部门(可适当调整)等事宜。任务设置完成后,启动抽查系统中的随机摇号程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按照预定的比例抽取被检查对象名单。抽取产生的被检查对象名单一经抽取不得更改。

第十条  各任务执行部门针对任务要求调配好执法力量,自行按照相关配置规则用随机的方式抽取参与联合抽查的执法人员,要求多抽取一名执法人员备用。

第十一条  已抽取的执法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但因岗位调整、工作冲突、健康状况、执法回避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履行检查任务的,允许调整更换。调整更换人员在双随机抽取的备用执法人员中选派,无须摇号抽取。各任务执行部门抽取的执法人员组成检查小组,任务牵头部门的执法人员为组长。组长负责该次检查任务实施期间的协调管理,其它组员应当配合、服从组长的安排,并严格遵守执法纪律规定和要求,分工协作完成检查任务。

第十二条  检查活动按照“按标监管”“一次到位”的要求开展,执法人员应当严格对照国家及主管部门制订的业务标准开展检查活动,依法履行本部门监督检查职责,对同一被检查对象要一次性完成联合抽查事项清单中所有内容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针对不同的检查事项内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上级部门规章的规定行使监督检查权,并视情况依法对当事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执行联合抽查任务时,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检查前准备。执法人员按照检查任务要求,通过查询抽查系统、各部门业务应用系统和档案资料等,掌握被检查对象基本信息和动态状况,结合抽查任务要求确定适合的检查方法和检查程序。经预查比对,打印各自检查事项专项检查表。

(二)现场检查。检查小组应当在现场检查前向被检查对象发放《市场监管领域跨部门联合抽查通知书》,告知配合检查的相关要求,提示准备好相关资料。其中检查活动或检查事项不宜告知通知的,不得向企业透露情况。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等异常情况的,视情况采取制作现场笔录、初步提取证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活动、督促当事人整改等相应监管措施。责令停止违法与督促整改可以视情采取书面方式、口头方式、移动执法设备打印等具体方式,将相关情况记录于各专项检查记录表中。检查事项全部完成后,要求被检查对象在各专项检查记录表的当事人栏目中签字盖章。

(三)形成检查结果。执法人员汇总各个事项检查情况,讨论确认各专项检查表的相关检查结果,各专项检查表由具体负责检查的人员签字确认。

(四)结果审核与公示。检查小组成员在检查结果作出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检查表的内容经各部门业务负责人审核后,将检查结果输入龙口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第十五条  因被检查对象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已注销、被撤销设立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或相关许可证、登记许可机关跨区域迁移等情况,致使无法开展实质性检查的,可以直接形成相应的检查结果,对于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的被检查对象,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采取相应处罚或惩戒措施,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情况需要进行后续处置的,移交给有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  检查结果是被检查对象在该次抽查时实际情况的客观体现,一经公示不得擅自改变。但事后发现检查结果确有错误的,应当按规定予以及时更正,被检查对象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检查结果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牵头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牵头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经复查确有错误的予以更正,无错误的予以维持,复查情况自作出复查结果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反馈。被检查对象对异议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联合抽查过程中形成的相关工作资料属于行政执法记录,应按照有关规定,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进行立卷、归档和保管,具体归档保存方式由各任务执行部门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  联合抽查活动应当严格依法依规执行,不得妨碍被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现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通风报信、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联合抽查安全工作视情况协调公安系统予以保障。联合抽查相关经费,纳入各相关部门年度预算。其中涉及专项审计、检测检验等费用,设置专门项目预算列支。涉及执法车辆、后勤保障等事项,由牵头部门统筹协调。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级政府对于抽查相关事项另有不同规定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附件:2018年龙口市市场监管领域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计划


附件


2018年龙口市市场监管领域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计划

任务名称

抽查

类型

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范围及数量比例

抽查时间

抽查部门(根据监管职能适当调整)

公共场合(有电梯设备)安全联合抽查

双随机

抽查

联合抽查事项(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 综合执法局:业务范围内监督检查;消防大队:消防方面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局登记备案的具有电梯公共业户(206户),比例不少于10%

10月—12月

市场监管局牵头,综合执法局、公安局消防大队联合检查

流通领域成品油市场联合

抽查

双随机

抽查

联合抽查事项(市场监管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查、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食品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监督检查、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信局: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安监局: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督检查;消防大队:消防方面的监督检查)

经市场监管局注册登记的“加油站71家”和“油库3家”(全市共75家),比例不少于10%

10月—11月

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经信局、物价局、安监局、消防大队联合检查

餐饮单位联合抽查

双随机

抽查

联合抽查事项(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食品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餐饮企业食品经营监督检查;公安:特种行业监督检查;物价:价格监督检查;综合执法局 占道经营,广告设置等职责范围内的监督检查)

经市场监管许可的餐饮业户(全市大中型餐饮100户,小型餐饮2300户),每周抽查餐饮单位3户

8月—10月

市场监管局牵头,公安局食药环大队、物价局、综合执法局联合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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