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6810042748269/2017-13705 | 发布机构: | 龙口市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政府组成部门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成文日期: | 2017-12-31 | 发布日期: | 2017-12-31 |
有效性: | 关键词: | “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行政权力事项”“通知” | |
标题: | 关于调整公布涉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部门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 ||
文号: | 龙政发〔2017〕95号 | 统一登记号 | 无 |
关于调整公布涉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部门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市政府各部门,烟台市属以上驻龙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字〔2016〕76 号)、《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口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烟政办字〔2017〕67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龙口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龙办发〔2017〕31号)和《龙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龙政办发〔2017〕70号),市政府决定,将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农业局、水务局、农业机械管理局、旅游局等部门(单位)288项行政处罚事项和 42 项行政强制事项划转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职能办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权力事项进行了组织编制并予以公布。 相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及时调整龙口市政府清单网站和龙口政务服务网公示信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要根据划转的行政权力事项制定承接落实方案。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农业局、水务局、农业机械管理局、旅游局等部门(单位)要及时调整行政权力清单,不得对已划转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以其他名义搞变相继续实施,不得在清单之外实施行政权力。行政执法职能划转后,有关部门(单位)要明确行政权力实施过程中的监管职责,切实承担起监管责任,不得形成监管真空与缺位。 龙口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31日 |